【案例】
张先生与李女士在一次公司宴请上结识,两人一见钟情,很快进行了结婚登记,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发生了一点矛盾,感情出现破裂,为此,双方签署了一份财产分割协议,协议载明,如果以后夫妻协议离婚,就按照此份协议进行财产分割。后来,由于其他原因,李女士不同意与张先生协议离婚,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在分割财产时,张先生要求按照之前的财产分割协议分割财产,但李女士不同意。
请问,李女士可以就已经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反悔吗?
【律师解答】
李女士可以就已经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反悔。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主张离婚的当事人一方在签署财产分割协议时可能会作出一定的让步,目的是能够顺利的离婚。
但由于种种原因,双方如果最终没有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顺利离婚,那么关于之前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就产生了争议。
在法律上,这种情况下,法律是允许一方当事人反悔的,原因在于:离婚问题事关重大,应当允许当事人反复考虑、协商,只有在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或者到法院自愿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财产分割协议所附条件才可以生效。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