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孙某的父亲适逢单位房屋改制,孙某与妻子张某考虑到自己的住房情况,于是与父亲商议,自己夫妻二人出资以父亲的名义购买了单位分配的房改房用作夫妻居住生活,该房屋登记在孙某父亲的名下。后来由于孙、张二人夫妻感情破裂,离婚分割房产时对于这套房改房的归属产生了争议。
【律师解答】
本案中的房改房归孙某的父亲所有,孙、张二人出资的购房款按照债权处理。
理由如下: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的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的名下,离婚时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对于购买该房屋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房改房销售对象是有限制的,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享受房改的优惠政策,购买房改出售的住房的人只能是承租独用成套公有住房的居民和符合住房条件的职工。没有房改房主体资格的人以有资格人的名义出资购买的,因不具备主体资格而不能取得房改房的产权。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的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的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