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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承诺赠与未婚妻房产 事后反悔房屋归属引争议

来源: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 作者:裴净净 发表时间:2016-01-04 阅读数:

 婚前承诺赠与未婚妻房产 事后反悔房屋归属引争议

    【案例】

     孙某(女)毕业后在一家房地产公司工作,结识了同事赵某,长期相处下来两人产生了感情,后双方商量要结婚,为了表示自己的诚意,赵某许下承诺要将自己名下的一房产赠与孙某,并签有赠与合同,但没有办理过户。婚后,两人因感情不和起诉至法院离婚,在分割财产时,赵某要求撤销自己的赠与,收回房屋。

    请问,赵某可以撤销赠与吗,涉案房屋究竟归谁所有?

    【律师解答】

    赠与合同,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法定不可撤销的情形除外。

    本案中,由于赠与的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因此,赵某是可以撤销赠与,收回房屋的。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

    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赠与公证细则》第七条

    办理不动产赠与公证的,经公证后,应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否则赠与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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