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张某2009年在A市购买A房屋一套,后与妻子吴某于2011年结婚,夫妻结婚后共同生活居住管理2年,2013年双方因工作需要在B市购买了第二套房屋B,便将A市的A房出租出去,年租金为5万,2014年,因为政府进行城市规划,需要对部分房屋进行拆迁,其拆迁方案是:按比例等面积置换到A市C区,并补偿差额3万元。2015年,张某与吴某因夫妻感情不和向法院起诉离婚,双方因为A房屋的租金和拆迁补偿款等分配上出现分歧。
那么,A房屋的租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所有,A房的拆迁补偿款该如何分割?
【律师解答】
离婚时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哪些不属于,法律上都有明确的规定。
首先,关于A房的租金归属问题。
本案中,A房屋系张某婚前购买,属于张某婚前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仍归张某个人所有。在法律上讲,A房屋出租产生的租金认定为A房的孳息,根据法律规定,个人财产产生的孳息仍属于个人财产,因此租金应归张某所有。
其次,关于A房拆迁产生的3万元补偿款的分割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补偿款不属于孳息,也不属于自然增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 一方的婚前财产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
(二)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