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秦女士与吕先生是夫妻,2012年秦女士的父亲去世留下一套老房子给秦女士和另外一个女儿秦某,由于秦某住房上有困难,秦某一直居住在老房子当中,因此父亲去世后,秦女士没有要求分割遗产,秦某也没有变更房屋登记。
2015年,秦女士与吕先生感情出现危机诉至法院离婚,吕先生在分割财产时要求将自己岳父的遗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秦女士认为,她的继承权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故不同意吕先生的要求。
请问:
1、秦女士所说的继承权过了诉讼时效的说法是否正确?
2、吕先生认为应将岳父留下的遗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说法是否有法可依?
3、对于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获得的继承,另一方在离婚时提出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怎么处理?
【律师解答】
对于本类案件,我们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来讲。
第一,从实体上看:
1、秦女士所说的继承权过了诉讼时效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继承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是从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继承权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而不是从被继承人死亡的时候开始。
本案中,秦女士和秦某的父亲去世后,秦某并没有办理房屋更名手续,不能认为秦女士的继承权遭受侵害,故不应从老人去世时候计算诉讼时效。
2、吕先生认为应将岳父留下的遗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说法是有法律依据的。
本案中,秦女士的房产份额系在和吕先生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故在离婚时,该部分房产份额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二,从程序上看:
3、对于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获得的继承,另一方在离婚时提出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是不能实现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夫妻一方在离婚诉讼时请求分割其中一方继承的尚未实际分割的遗产时,法院会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因此,吕先生必须首先督促秦女士或秦某分割遗产,在取得遗产的分割证明后,吕先生才能通过离婚诉讼解决秦女士已继承房产的二次分割问题。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