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孙某与李某是表兄妹,二人不顾家庭的反对登记结婚,共同生活了三年后,孙某与另一女子产生了感情,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通过调查了解,得知孙某与李某两人是表兄妹关系,于是判决宣告婚姻无效。李某对此不服,可以上诉吗?
【律师答疑】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即使结婚也是无效婚姻。
本案中,孙某与李某是表兄妹,属于禁止结婚的情形,法院认定其婚姻无效是正确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当事人对此不得上诉。但是,如果当事人对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可以上诉。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