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服务电话: 400-888-6947
专业领域PROFESSTIONAL

父母能否代替子女向法院申请婚姻无效?

来源: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 作者:裴净净 发表时间:2015-12-30 阅读数:

 55.jpg

    【案例】

    孙某与李某是表兄妹,从小生活在一起,感情非常深厚,为了避免家人阻挠,两人决定避开所有亲友迁居到另外一个城市生活,并且两人采用了相关手段隐瞒身份进行了结婚登记。但是百密总有一疏,最后两人的事情还是被家人知道了,双方家长决定起诉至法院申请撤销两人的婚姻,那么,家长有权利这么做吗?

    【律师答疑】

    双方的父母有权利这么做。

    我国法律规定,除婚姻当事人可以申请婚姻无效外,婚姻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婚姻无效。

    本案中,孙某和李某两人各自的父母都是其近亲属,属于法律上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因此是申请宣告婚姻关系无效的主体。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是受胁迫结婚的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只能由当事人自己申请,其他任何人都不能代替申请,只要原因在于受胁迫结婚的,婚后有可能产生夫妻感情,外人不得强行逼迫离婚,只能是当事人一方自愿离婚才可以,因此只能由当事人自己申请。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七条

    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2、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