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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擅自流产丈夫离婚时可以要求赔偿吗(图文)

来源:找法网 作者:裴净净整理 发表时间:2015-07-27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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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件回顾】

 

    王(男)和李(女)2007年结为夫妻,婚后非常甜蜜。去年夏天,李怀孕后不久,小夫妻俩为了家庭琐事争吵起来,家人和朋友轮番劝解,两人仍互不相让。去年8月底的一天,李一个人来到医院,做了流产手术。王认为孩子是两人共有的,李擅自流产的行为侵犯了他的生育权。于是王去年10月向法院起诉李离婚,要求妻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而李则认为,自己擅自流产是因为与王之间感情不和,对与他共同抚育孩子丧失了信心,且法律规定男女有平等的生育权利,请求法院驳回丈夫王的诉讼请求。

 

    【法庭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明确规定妇女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因此,李对腹中胎儿进行流产手术,不构成对王生育权的伤害,王基于配偶权所享有的生育权仍然能够待以实现,驳回了王的诉讼请求。

 

    审理该案的法官解释,根据《宪法》精神和法律规定,生育权作为一种带有自然属性的权利,是公民的基本人权,从属于公民人身权,王与李同样享有生育权和选择是否生育的自由。在现实生活中,因为感情等因素,夫妻之间经常会在生育这个问题上出现矛盾,也就是男女的生育权发生了冲突。在这种情况下,从男性生育权的实现以及社会现实的角度出发,应当更多地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性的人身权益。李做人流手术是对自己身体的一种处分,是选择“不生育权利”的自由,理应受到理解和尊重。

 

    问:如果妻子在不告知丈夫的情况下,擅自堕胎,丈夫能否以侵犯其生育权要求离婚并索要赔偿?

 

    答:丈夫在离婚时不能向妻子主张赔偿。首先,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如果夫妻双方出现该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同时达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夫妻一方则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法院可以根据查明的情况确定双方感情是否确实破裂,再决定是否判决双方离婚。

 

    其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由该条规定可以看出,是否生育的主动权主要掌握在妇女手中。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三)》第九条:“夫以妻擅自终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因此,丈夫以妻子侵犯其生育权提出赔偿在法律上没有依据。

 

    再次,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在确定夫妻双方是否具有过错则应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妻子擅自堕胎并不属于以上四种情形之一,所以丈夫不能像妻子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律师说法】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男女公民均享有相应的生育权。女性享有的生育权是基于人身权中的一种生命健康权,而男性所享有的生育权是身份权中的一种配偶权。当这两种权利相冲突时,应当更加关注生命健康权,而非配偶权。

 

    虽然法律将生育的权利赋予了每一位符合条件的公民,但是,由于生理上的差异,男性生育的权利和意愿必须通过女性才能实现。由于现代生活观念和生活方式的改变、职业竞争的压力和抚养孩子成本的提高,夫妻在是否生育子女的问题上频现分歧,这类诉讼也随之增加。

 

    律师在此想提醒大家,在结婚前双方可以就是否生育子女的问题进行交谈,以减少婚后发生矛盾的几率。婚后夫妻双方在行使生育权时要彼此尊重,协商进行,不能强迫、命令或者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

 

    附:男、女性生育权之冲突及解决

 

    一、男、女生育权实现的条件不同。对于女性来说,生育权的实现在于自身的人身权,如在男方坚持要孩子而女方不愿生育的情况下,如果由男方做主,就意味着丈夫享有对妻子身体和意志的强制权,这将以女性人身自由的丧失和身心被摧残为代价。将生育决定权赋予女方,其最坏的结果是双方离婚,男方可以重新选择其他愿意生育子女的异性再婚。

 

    二、女性不是生育工具,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结果。结婚本身并不意味着双方必须有孩子,如果夫妻间未曾达成“要孩子”的合意,那么,妻子无论是自主避孕还是堕胎,都不构成对丈夫的侵权。妻子自主人流是对自己身体的一种处分,是对“不生育”的一种自由选择。夫妻共有生育权,这一权利是针对社会而言的,即夫妻共同对抗第三人,用以排除外界妨碍与侵害的权利。

 

    三、女性在生育方面独自承担更多艰辛和风险。因此,更多地赋权于女性,既是对生育主体妇女的人文关怀和特殊保护,也是法律公正的体现,如导致对女性自主流产的不公平指责和索赔,将使“婚内强奸”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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