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离婚的房产分割,法律上规定的还是比较明白的,那么,对于同居或恋爱期间购买的房产,小俩口该如何分割呢?
【事件回顾】
原告与被告原是恋人关系,2006年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屋。其中的40余万是以被告的名义办理的银行按揭贷款,首付款由两人分摊。房屋权利证书上的权利人为原被告两人共同共有,并且对房屋进行了装修。现原被告因感情不和而分手,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对房产进行分割,将房产判归原告,被告协助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直击法庭】
原被告之间因恋爱关系共同购买了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该房屋系原被告双方共同所有。
(1)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约定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双方的份额。
(2)被告认为购房的首付款为其支付,但没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且原告对此不予认可,因此认定首付款为原被告双方共同支付。
(3)银行的贷款系被告向银行借贷的购房款,并实际支付购买房屋,应认定为被告购买房屋所支付的购房款。
(4)被告与银行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影响原告对房屋所享有的物权。原告虽主张与被告共同偿还贷款,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且被告不予认可,因此该主张不予支持。
(5)被告出资对房屋进行装修,原告也予以认可,装修系对房屋的添附,对房屋的价值产生影响,因此房屋的现有价值中包含装修的价值,被告的装修出资应作为房屋分割时考虑的因素。
(6)由于被告实际占有并使用房屋,被告的出资远远大于原告的出资即首付款的一半6万元。原被告按照出资比例对房屋的现有价值进行分配。经双方当事人认可,房屋的现价值为85万。判决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的折价款8.5万元。
【律师点评】
恋爱期间,双方共同购房,一方未出资但产权登记为两人共有,恋爱关系终止时,如何分割房产?这一直是困扰走在恋爱尽头的男女双方的重大问题。
本案是恋人之间共同买房产生的共同共有财产。恋人之间的共有财产并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有财产的规定,不能简单的认定。只要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等财产一般均认定为共同共有,夫妻关系结束时分割财产时一般按照等额均分的原则进行分配。
恋人之间的共有财产为一般的共同共有,应按照双方的协议约定确定双方的份额进行分配,没有协议的,只能按照双方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
因此,在恋爱期间双方置办价值较大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一般最好形成书面的协议,对双方的份额做出明确约定。如果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形成书面协议,一般最好能保留证明自己出资等的有效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证明自己对共有财产的贡献,从而分得应有的份额。
【法律依据】
上海市高院对这一问题有着较为明确的规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分家析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恋爱期间共同购房,一方未出资但产权登记为两人共有的财产分割的处理:从不动产登记的角度分析,房屋已经确定为恋爱双方共有。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分割共有财产,符合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形。共有关系终止时可,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一般以10%到30%的份额为宜。”换句话说,就是双方有协议约定的,按约定;没有协议约定的,未出资方对房产也是享有份额的,只是法院会考虑双方对共有财产贡献状况,而会酌定为未出资方享有较小的房产份额。
《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外,视为共同共有。
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基于事实及法律的规定,请求法院对双方共有财产按照出资份额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