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共同债务的认定是离婚诉讼中的争议焦点,但是离婚后前妻还要为前夫的情债买单的实属罕见。
案例:为前夫婚外情买单?
小芸(化名)与前夫程磊(化名)离婚后,独自一人抚养着孩子,生活十分艰苦,哪知一个晴天霹雳,收到了法院要求自己为丈夫偿还15万的精神赔偿金的执行书。原来前夫程磊在于自己结婚期间,利用假身份证又与另一女子王晴(化名)办理了结婚,在自己与程磊离婚后又被王晴识破,王晴一纸文书诉至法院要求精神赔偿,并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但由于程磊经济上的拮据,在执行中追加了前妻小芸为被执行人,小芸既愤怒又无奈,不知如何处理?
一、对于法院的执行有异议,如何处理?
执行异议分为执行行为异议和案外人执行异议。
本案属于执行行为异议,小芸作为利害关系人,对于法院的执行行为存在异议,认为违反法律相关规定的,可以提出书面异议,受案法院在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小芸如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而执行异议之诉中,能否追加被执行人的前妻为被执行人,关键看涉案债务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二、婚外情赔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婚姻前后,(未婚)夫妻可以针对以后或现行的债务进行协商,协商结果一般有两种:一是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二是与债权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这种债务常见的有:借款类债务、生活经营类债务以及侵权类债务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之间或者债务人与夫或妻一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于前两类债务不属于本文阐述的重点,在此不再累述,而且在审判实践中出现最多的也是侵权类债务,主要是因为涉案夫妻大多没有分别管理财产,而且事发突然,因此在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时往往存在争议。
本案中前夫程磊的婚外情精神赔偿属于侵权之债,事后查明,小芸与前夫在婚姻存续期间没有约定过共同举债的责任,对于前夫的“出轨”,小芸也是一无所知,因此,最终法院在认定时,认为这笔“情债”虽然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但是该侵权行为系程磊个人行为所致,小芸并不知情,并且双方也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因此认定15万的精神赔偿属于程磊的个人债务,与前期小芸无关。
结 语
笔者在此提醒广大青年男女,如真遇上述当事人小芸同样的事情,首先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切莫惊慌,保持理性与冷静的心态才能解决问题,同时也提醒办理或想要办理假结婚的,用假身份证办理结婚,除非对方知晓,否则就要做好将来需要承担的一笔巨额精神赔偿的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