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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夫妻忠诚协议”

来源: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 作者:裴净净 发表时间:2015-10-26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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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写在前面

    夫妻忠诚协议是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所约定的夫妻双方不得违反的婚外性行为义务、约定违约责任、以变更夫妻人身权利义务或财产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协议,目的是为了维系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的持续稳定,或者是为了惩罚有过错方而达成的协议。

 

    案例:一女因丈夫出轨,凭“忠诚协议”成功索赔10万    

    2013年5月,山西沁源县一对小夫妻闹起了离婚。为了慎重起见,双方结婚时签订了一份“忠诚协议书”。协议约定:若一方在婚期内由于道德品质问题,出现背叛另一方的不道德行为,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和精神费10万元。后妻子发现丈夫出轨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按照二人之前签订的“忠诚协议书”条款,判令对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

    受理该案后,办案法官认为,本案中所签订的“夫妻忠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协议的签订没有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也没有违背公序良俗。在此基础上,协议与宪法所赋予的公民基本人身自由权利之规定不相悖。最终,法院准予二人离婚,并判决张先生支付“忠诚协议书”约定的10万元违约金。    

 

    律师说夫妻忠诚协议

    夫妻忠诚协议的内容大致包括夫妻双方中有一方发生不忠行为则必须离婚,同时有不忠行为的一方将丧失子女探视权、监护权,并于婚后放弃共同财产中的部分归对方或子女等第三人所有。

    但夫妻忠诚协议中约定的内容都是有效的,法律规定,协议的签订不得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在对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认定时要分情况对待,具体如下:

    不被法院认可的协议内容

      一、一方违背忠诚协议,双方将必须离婚

    这是因为婚姻关系的解除需以离婚登记以及法院生效文书达成,即使双方签订了该协议,当确实有一方发生不忠时,该协议也无法自动解除婚姻关系。

    二、对子女的抚养权、监护权、探视权等身份权的约定。

    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监护权等权利,是基于亲子关系,对于该项权利,夫妻不能通过约定而改变其权重。

    三、约定不明确的内容视为未约定。

    四、赔偿条款不符合对方的经济能力。

    在“忠诚协议”中,很多人觉得,要求丈夫或妻子在出轨后给予经济赔偿,约定的数额越高越有威慑作用,因此,当事人在“忠诚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往往过高,法官在判决时会考虑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因为如果直接按照该协议判令违约方承担约定的给付数额,很可能造成违约方生活困难,以及导致财产分割显失公平,即使判决了也很难执行,只会引发或者激化矛盾。因此,“忠诚协议“如果约定的数额明显畸高,法院会酌情裁减。

 

    笔者随感

    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认定,现阶段,法院在处理“夫妻忠诚协议”这一问题时,实际上是秉持了谨慎和保守的态度,即不直接认定其效力,仅是在离婚诉讼中作为财产分割的考量因素。为此,律师提醒广大夫妻朋友,应谨慎对待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既不能对夫妻忠诚协议有过高的期待,同时也要保障忠诚协议形式上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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