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时候有“七出三不去”的说法,男子在一定的条件下不可以“休妻”。正所谓“贫贱之知不可忘,糟糠之妻不下堂。”古人认为:休妻弃妻会遭到报应。
丈夫欲休糟糠之妻 起诉离婚引发争议
丈夫周庆婚后因交友不慎犯盗窃罪被判入狱,妻子阿芬不离不弃照顾家庭、抚育女儿及出资建房。然而情深意重并未换来浪子回头。周庆出狱后,阿芬患重病需要照顾时,周庆却离家与其他异性同居,甚至两次起诉离婚,要求妻子还回村里6万元分红款。昨日(2015年10月22日)原萝岗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原告周庆反而被判赔偿被告阿芬23万元。(来源:信息时报)
审判焦点
1.财产怎么分割?
2.应否扶养病妻?
3.是否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案例评析
笔者认为,在离婚案件中,一般情况下,妇女法律意识淡薄且诉讼能力较差,又习惯于把矛盾交给法院,不懂得如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导致在诉讼中处于劣势。
一、财产怎么分割
离婚案件作为复合之诉,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而婚后共同财产的分割在离婚案件中也显得尤为重要。
本案属于中国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家庭模式。为了男方“外面的事业”(服刑),女方拖着病重的身体一方面要在家中照顾老人孩子,另一方面还要想办法养家糊口。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作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法院判决】
一审查明,阿芬自2000年9月至2015年2月因治病共支付医疗费20万余元,至今未治愈,而且她没有工作收入,每月治疗费用约为2000元。为抚养女儿及治疗疾病,阿芬向哥哥、弟弟借款共计18.8万元。
二、应否抚养病妻
不少国家的离婚救济措施采用离婚后扶养制度,即配偶一方在离婚后失去扶养的身份依托的前提下,仍需对有困难配偶一方承担扶养义务,将夫妻扶养义务加以延伸作为离婚的附带事项。
再者,妇女在离婚后的居住权也应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房屋作为婚后共同财产进行财产分割时,因人民法院根据房屋具体情况,通常照顾女方权益。法律对此有明文规定。在离婚进行房屋分割时,不应以购置房屋个人出资额多少为依据进行分割,而应从双方实际情况考虑,女方要求房屋所有权时给予男方一定的住房补偿,男方要求房屋所有权给予女方相应的住房补偿,当然,该补偿数额以双方协商为准,协商不成以评估为原则,总之要求公平、公正。
【法院判决】
据悉,涉案二层楼房是双方唯一住处,周庆自起诉之时起已禁止阿芬居住。法院认为,阿芬居住权以及生存权应得到保障,为保障阿芬居住、生存等基本权利,结合阿芬的病情与生存能力以及女儿的赡养能力,确定周庆按照每月租金500元、医疗费1000元以及生活费500元的标准,向阿芬一次性支付自立案之日起两年内费用共计4.8万元。
三、是否给予精神赔偿?
本案中,丈夫出狱后不感恩妻子不离不弃,反而出轨与异性同居并两次起诉要离婚,实在是天理难容,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因此,原告应给予被告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判决】
原告赔付被告精神损害赔偿10万元。
笔者随感
妇女是创造人类文明和社会发展的一支不可或缺的伟大力量,对离婚女性来说也是如此。关注离婚妇女权益,不仅是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的体现,也是对单亲家庭中成长的未成年人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