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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与事实婚姻区分的标准

来源: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 作者:裴净净 发表时间:2015-10-22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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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居关系在我国现实社会生活中大量存在,这是一种不容忽视的,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而且近年来呈逐渐发展蔓延的趋势。而探讨同居关系的界定问题,势必会涉及到与之有关的事实婚姻问题。那那么,同居关系事实婚姻的区分点在哪里呢?

 

     一、事实婚姻的特征

    1、男女双方均无配偶,一方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

    事实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要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也已构成重婚。

    2、男女双方具有缔结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内容。这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内容上的重要区别。

    3、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又为周围的群众所公认。这也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区别。

    4、男女双方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这是事实婚姻与合法婚姻区别的主要标志。在我国,不论当事人是否举行过结婚仪式、凡未进行结婚登记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二、事实婚姻认定的时间节点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公布实施是认定是同居关系还是事实婚姻的时间节点,详情如下:

    1、男女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同居生活,至1994年2月1日之前,男方双方均已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的,即构成事实婚姻,可确认其婚姻效力,且不必非要补办结婚登记手续;

    2、男女双方虽然于1994年2月1日之前同居生活,但至 1994年2月1日时男女双方仍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且至起诉前尚未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即构成同居关系;

    3、男女双方于1994年2月1日之后同居生活,如果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属于同居关系;如果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应当补办婚姻登记,不予补办的,属于同居关系

    上述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

    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22,女20);

    2、双方自愿结婚;

    3、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三、事实婚姻同居关系的区分点

    1、两者的构成要件不同。事实婚姻在我国目前审判实际中的发生、认可是受到特定时间,特定条件等方面限制的。而同居关系的构成相对来讲限制较少。

    2、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一旦被认定为事实婚姻的,具体处理时则视同具有法律效力的结婚,与合法的经登记缔结的婚姻关系同样对待。而如果被认定为属于同居关系,则这种同居关系本身将不受到法律的保护。

    3、适用的程序及相关的规定不同。

    (1)对属于事实婚姻关系的案件,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属于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即使不去补办结婚登记,人民法院对其婚姻关系的合法性也必须予以认可,依然按照合法、有效的婚姻案件来审理。

    (2)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要先进行调解,调解和好或者撤诉的,确认该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根据各案情况的不同,即可以调解离婚或者判决准予离婚。

    (3)同居关系则不同。法院只受理有配偶者与他人形成的同居关系,且受理此类纠纷后,不能进行调解,一律予以解除。

    (4)对于双方均无配偶的男女之间形成的同居关系,一方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或要求解除同居关系时,法院则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想使自己的生活状态受到法律保护,则必须补办结婚登记。

    (5)同时,在身份关系,共同生活期间所得财产的认定,所生子女是否为婚生子女,能否以配偶身份享有继承权问题等方面,也会使两者面对不同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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