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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将房产赠与子女的约定可否撤销?

来源: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 作者:裴净净 发表时间:2015-10-22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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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践中,经常有人认为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是以财产关系为内容,应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于父母赠与子女的房屋,因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可以行使撤销权。那么,事实确是如此吗?

 

    【案情简介】

    汪某(男)与朱某(女)原系夫妻关系,双方育有一女汪某某,后汪某与朱某协议离婚,约定女儿由汪某抚养,双方共有的一套房产归双方之女汪某某所有,贷款由汪某承担。后汪某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房产归其所有。在审理中朱某认为,虽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该房产归双方之女汪某某所有,但房屋属于不动产,不动产权属变更应以登记才能有效,现该赠与行为尚未发生,要求撤销赠与。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确认朱某与汪某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房产赠与行为有效。

 

    【案例评析】

    第一、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属于双方共同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汪某与朱某在协议离婚时约定将共有的房产赠与女儿所有,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签订相关协议的法律后果,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故双方均应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履行。

    法律依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8条第一款,“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离婚协议中的赠与不因财产权利是否转移为撤销依据。离婚协议属于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并不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合同,并不因赠与财产的权利尚未转移,赠与人就当然有权撤销赠与,不适用合同法,也就不适用于合同法中关于赠与的规定。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部分如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法院认定该协议部分有效,赠与自然也是有效的。

    法律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9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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