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2010年,吴某(女)与张某(男)相识结婚。两年后,双方因家中琐事争吵不断,张某也因结婚以来吴某未生育子女而怨恨吴某。后张某在工作中与同事蔡某产生感情,于2013年同居,2014年蔡某生下一子。2015年,张某提出与吴某离婚。吴某得知张某在外与人同居生子后,非常愤怒,以张某犯重婚罪为由向当地法院起诉。
[分 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在未与其合法妻子吴某解除婚姻的情况下,又在外与他人同居生子,已构成事实上的重婚,应依法追究张某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在其婚姻存续期间虽与他人同居生子,但并未以夫妻名义同居,也未办理婚姻登记,不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因此不构成重婚罪。
[评 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第一,非法同居与重婚罪的界定
1、同居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而公开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2、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这是目前典型的同居关系。
3、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即重婚同居。
4、公开的同居关系之外又与他人公开同居生活,即二重同居。
由上述分析可知,丈夫与他人同居生子,如果其与同居人是以夫妻关系正式生活的,属于事实婚姻,其行为构成重婚罪;如果其仅是与同居人共同生活,并非对外声明是夫妻关系,则属非法同居,虽然是不道德的,但不构成重婚罪。
第二,重婚罪的认定。
构成重婚罪在客观上必须有重婚行为,即
(1)已经结婚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这种结婚可以是通过不法手段取得了合法手续登记结婚或者虽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但正式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
(2)没有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本案中吴某与张某为合法夫妻关系。张某虽然在婚姻存续期间与蔡某同居生子,但对外并未声称是夫妻关系,也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依据上述分析仅为非法同居,不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求。因此,对张某不能以重婚罪定罪处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