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氏,是表示一个人的家族血缘关系的标志和符号。姓氏的产生,标志着从群婚制到以血缘关系的婚姻制的转变,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姓产生后,世代相传,一般不会更改,比较稳定,但随着人类文明与法制建设的推进,子女姓氏却成为了社会一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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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要变更一下我女儿的姓氏如果男方不同意我可以提出起诉吗,男方现在已经再婚而且生有一女,和我们的女儿现在可以说是根本没有联系,如果我起诉法院能支持吗?
离婚后谁能变更子女的姓氏?
一种观点认为,子女出生及其未成年时期,其姓名是由父母依亲权决定的,故对于有关其更名的纠纷处理也应遵循亲权原则。由于我国实行的是父母平等的共同亲权原则,亲权的行使就应由父母的共同意思来决定,父母一方违背共同意思的亲权行为就是无效的。子女出生时所起之名,无论是否作户籍登记,一般应视为是父母的共同意思表示,它是有约束力的。父母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姓氏问题仍然是双方共同亲权的内容;一方未经对方同意而变更未成年子女的姓氏为自己姓氏或继父母姓氏的,就是一种违背共同亲权原则的无效民事行为,对方要求恢复子女原有姓名,于理、于法、于情都是成立的。
另一种观点认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离婚,无论子女归谁抚养,父母仍然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其具有的监护权仍然存在。既然离婚后的父母都是法定监护人,那么一方未征得对方同意,擅自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其行为就明显侵犯了另一方的监护权,属无效的民事行为,另一方起诉到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应当判令撤销,责令其恢复原有姓名。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离婚后,不与未成年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其亲权的行使必然会受到限制。这就需要注意亲权的另一个重要原则,也是最根本的原则——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行使亲权最根本的目的是保护子女的身心健康,虽然行使亲权需要双方平等,但这一原则的前提也是维护子女合法权益。由离异后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决定未成年子女的姓名更有利于子女的成长。
律师说法
原则:
第一,姓名权是子女本人的姓名权,而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的姓名权。子女未成年的姓名权免受侵害属于监护权的内容,一般由其监护人共同行使。在夫妻离异的情况下,如更改子女姓名,需要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
法律依据:
——这是法律对子女姓氏问题作出的专门规定,充分体现了《婚姻法》男女平等、夫妻平等的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规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最高人民法院对父母一方单方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为己姓氏的行为采取了不鼓励和说服教育的态度,对由于父母一方单方变更子女姓氏为继父母姓氏的,则采取责令恢复原姓氏的反对态度。
第二,对未成年子女与继父母形成了抚养和被抚养关系,姓氏已变更为继父母姓氏且使用了很长一段时间,至法庭辩论终结时子女也已经成年,其可以独立行使姓名权的情况下,生父母要求离异的另一方将子女姓氏更改为原先姓氏的,人民法院不应再予以支持。
第三,处理离婚后父母变更未成年子女姓氏纠纷,无需征求未成年子女个人意见。
需要说明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之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当考虑该子女意见”。对于该法条有人在解读上存在误区,随哪方生活立法者是基于子女与父母感情角度考虑的,而姓氏问题与感情问题不是同一领域内的问题,因此不能以此去处理姓氏变更上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