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并非近代的产物,古代西方巴比伦国王的《汉莫拉比法典》第128条规定“倘自由民娶妻而订立契约,则此妇非其妻”。一般情况下,男方会送给女方一定彩礼,希望通过这种方式增进感情,促成婚姻的成立。但人们的愿望总是美好的,现实生活往往难遂人愿。
网友咨询:
我和未婚妻相识于网上,接触一段时间之后,我们很快订了婚,我们家给女方家送了差不多二十万的彩礼,可是现在,我偶然家认识了一个女孩,才发现她才是我的真命天女,原来这才是爱,请问律师,如果我和未婚妻解除婚姻,能要回我20万的彩礼吗?
网友观点
天净沙:彩礼是一种传统婚姻习俗,其本质是附条件的赠予,即是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予。既然不结婚,条件就不成立,彩礼应归还。
关于婚约解除后的财物纠纷问题主要是通常情况下的彩礼等赠与物返还问题,对其他问题(如买卖婚姻中的赠与物处理问题、因举办订婚仪式所发生费用补偿问题等)有关法律解释或民事政策规定的较为明确,在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都没有什么争议。
但对彩礼等婚约赠与物,司法实践中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视为无偿赠与,婚约解除后赠与财物不得要求返还,另一种观点认为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
笔者认为,关于婚约解除后的彩礼的返还问题,要区分成不同的情况对待。主要判断标准是当事人在赠与财物时的目的:
1、如果彩礼的给付是迫于当地行情及社会压力而不得不给,婚约解除后可以要求返还;
2、如果是一方完全自愿给付且无附带任何条件的,通常不予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
3、如果是假借订立婚约来索取财物的,被欺骗的一方可以请求返还全部彩礼,欺骗方不能全部返还的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最后,关于彩礼返还的数额,笔者作出两点补充说明:
1、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婚约解除,返还彩礼的数额可根据其过错程度、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减少。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两年以下,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30%;
共同生活一年以内三个月以上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50%;共同生活不满三个月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70%;
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同居关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间女方怀孕或者流产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础上再减少5%至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