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大农村,由于受传统结婚的风俗习惯影响,存在着很多仅举办婚礼而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形,也导致了农村发生彩礼类纠纷的概率比较大。
对于此种情形下的彩礼返还,笔者认为,我们不能一味的硬套《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要求对方返还彩礼的,法院应予支持”,因为法官在审理这类案件时除依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外,同时还要遵循当地风俗习惯。因此对于不同的情形,我们在判断问题时仍然要区别对待,请看下面三则案例。
案例一
原被告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27天,之前因未婚先孕,婚后生下一子,现男方起诉返还彩礼20万余元。
案例二
原被告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4年,生育两个孩子,现男方起诉解除同居关系返还彩礼。
案例三
原被告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6个月,未生育子女,现男方起诉女方返还婚约彩礼。
上面三则案例都是现实生活中经法院审理过的真实案例,它们案情的共同点都在于男女双方都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但未办理婚姻登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明确了彩礼应返还的情形,即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是否共同生活,不返还彩礼是否造成经济困难。但是如果我们仅仅才找《解释二》的规定,那么依据上述案情,女方都需返还彩礼,但是事实上法院的判决却是这样的:
法院判决
案例一: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判决不予返还;
案例三:法官判决酌情返还。
评析
我们可以看出,案例一、二的判决结果都是相同的,即彩礼不予返还,也许有人就产生了疑问,“案例二判决不予返还可以理解,但案例一中双方仅生活27天,为什么不能返还呢?”
笔者认为,其原因在于:
关于共同生活的期限,不可用时间长短来衡量,要结合双方的具体情况,有些虽然共同生活时间仅几天,但双方确实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的结婚,因此不能仅仅从时间长短去判断是否为共同生活。
在案例一、二中,法官判决不予返还的理由如下:
第一、在当地广大农村地区,一贯将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视为男女结婚的标志。婚约就自然的过渡到婚姻阶段,订立婚约的目的包括给付彩礼的目的都已经实现。
第二、从保护妇女权益的角度看,未婚同居对女性的身心、名誉等各方面均有影响。案例一二中,男女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按照民间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得到亲朋好友、周围群众的认可,并以夫妻名义同居共同生活,且生育子女,具备婚姻生活的实质内容。
案例三中,法官判决酌情返还,判决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我们当地风俗习惯,婚约的解除如果是给付彩礼的男方提出的,彩礼就不予返还或者减少返还额。原因在于婚约具有人身依附性以及不得强制履行的特征。
第二、减少返还彩礼的数额时,国家规定了一个比例,该比例既照顾到法官根据实际情况行使自由裁量权,又对自由裁量权作了合理的限制。
一是法官在具体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要根据给付彩礼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双方经济状况对比等因素,在10%至50%之间自由裁量。
二是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下的,返还彩礼的数额可酌情减少。
三是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女方怀孕、流产或遭受家庭暴力的,返还彩礼的数额可酌情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