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与郑先生离婚时约定双方所育之子壮壮随郑先生共同生活。离婚一年以来,张女士发现儿子壮壮身上时不时会出现伤痕,并且有过度咬铅笔头等异常反应,最近一次竟发现壮壮被郑先生扇耳光而导致耳部瘀青多日未消,遂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认为郑先生对壮壮存在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况,提出人身保护令申请。
法官认为,变更抚养关系直接影响到未成年人以后的成长生活环境,查清事实应作为首要之关键。张女士提交了壮壮耳部青紫的照片及医院诊断结果来证明郑先生对壮壮实施家暴,但仅以此为证尚无法证明郑先生对壮壮长期施暴。为此,承办法官委托区妇联干部作为社会观护员对该案进行社会调查。妇联干部通过走访郑先生所在地居委会及访问周围邻居来调查实情并形成书面报告递交法庭。根据调查显示,平时郑先生同壮壮在外相处模式较为融洽,社区群众等并未发现亲子间关系异常,推测孩子的伤势可能是郑先生的教育方式不妥而导致。为更全面准确地查明事实,承办法官随后又委托了壮壮所在学校的未成年人保护老师调查壮壮在校期间是否存在异常表现。经老师调查反映,壮壮在学校时确有情绪激动时自扇耳光等偏激行为。通过借助多方社会力量全面展开社会调查后,法官了解到郑先生确实对壮壮存在一定暴力倾向且造成了壮壮的一定心理阴影。但考虑到父子间关系还算融洽,若直接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就等于认定郑先生对壮壮有家庭暴力,不仅会激化原、被告双方的矛盾,还会加重孩子成长时期的心理负担,加剧父子对立情绪。
因此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将双方焦点引向如何将未成年人的利益最优化上。承办法官从心理学角度指明郑先生在教育方式上存在缺陷,并进一步耐心疏导原、被告双方对孩子的教育理念达成一致。被告方郑先生认识到自己棍棒底下出孝子、一言不合大棒伺候的教育方式过于粗放确有不妥,并同意变更抚养权。同时,原告方张女士也基于减少诉讼给孩子造成负面影响,撤回了人身保护令的申请。最后双方达成一致,同意以调解结案。结案后经承办法官回访了解,壮壮随母亲一同生活后,生活学习都已回到正轨,并不再有异常表现,不仅同父亲能融洽相处,学习成绩也有了大幅提升。
■法官说法■
该案系反家暴法出台后普陀法院受理的第一起涉家暴案件,也是一起典型的涉儿童权益保护的家事纠纷。在部分暴力程度严重、情况紧急的案件中,确实需要及时采取人身安全保护令来保护弱势群体的人身安全。但在涉及儿童权益的家事纠纷中,司法救助的着眼点不仅在于涉家暴儿童的人身安全,而是更应关注涉家暴儿童身心保护和家庭亲子关系的修缮。该案中,法官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出发,向原、被告双方释法明理,为最大限度减少诉讼对孩子造成的影响和伤害,以教育、疏导的柔性司法方式给予当事人父子情感修复的机会,避免对未成年人造成二次伤害。本案中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审慎使用,在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家事纠纷案件中亦具有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