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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公证还需要承担共同债务吗?

来源: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 作者:马骁 发表时间:2017-01-13 阅读数:


【基本案情】
张某在和王某结婚前,因其双方都有不少积蓄,为了慎重起见,双方遂做了婚前财产公证。婚后不久,双方感情不和遂协议离婚,协议中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各自偿还。离婚后不久,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和王某偿还自己的20万元的债务。原来这笔债务系王某做生意向李某所借。

法院审理此案过程中,张某以双方已经约定债务各自偿还为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最终法院判决夫妻共同偿还这笔债务。原因在于: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法律从保护债权人的角度,规定了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无论是由哪一方的名义所负,都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双方之间的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也是为了防止夫妻通过离婚时由一方分得财产而另一方承担债务的方式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利。

婚前财产公证

由此看见,即使双方对夫妻财产和债务做了约定,也难以预防承担共同债务的风险。

一、婚前财产公证

  婚前财产公证,是未婚夫妻在结婚登记前达成协议,办理公证。
  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时,当事人应当向住所地或协议签订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协议书(可在律师指导下完成);
有关的产权证明(如个人所有房产的房产证);
其他有关的证明材料。
  实际生活中,两人结婚并不是所有财产都需要婚前财产公证,一般来说,比较容易举证的财产就不需要婚前财产公证,比较难举证的财产,需要婚前财产公证。像不动产,如房子、汽车等,因为实行登记制度、产权明确,就不需要婚前财产公证。而产权随时处于变动的动产,像存款、玉器、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为避免离婚时无法说明白,需要婚前财产公证。举个例子,如果一方婚前有一套房产,结婚期间,房子拆迁,这笔补偿款就是个人财产。拿到这笔补偿款后,如有必要,就要及时进行婚姻财产公证。因为钱是动产,如果不公证,发生纠纷就很难说清是谁的。说不清楚的钱就要算作共同财产。

共同债务

二、婚前财产公证的效力

  当夫妻一方与他人实施民事行为,发生对外效力,则只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不发生对外效力,则仍然要以夫妻共同财产来承担民事责任,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在这方面的立法均是以登记者具有对外效力,未经登记者,不发生对外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在《财产分割意见》中有“对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的规定,即无规避法律的夫妻财产约定具有对外效力,规避法律的夫妻财产约定无对外效力。这种规定在原则上说是正确的,在司法实践中,婚姻关系当事人为逃避债务,采取夫妻财产约定的方法办理离婚手续,规避法律,损害了合法债权人的利益,当然为无效,但仅依据这一规避法律的标准,来确定夫妻财产约定是否具有对外效力是不够的也是不充分的。根据我国2001年《婚姻法》的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对第三人生效的条件,只有第三人知道该约定,才能对第三人产生对抗效力。否则,夫妻财产约定只在婚姻内部产生效力,不对第三人产生效力。这不利于夫妻一方独立地与第三人发生经济交往。借鉴外国经验,依据公示方式进行登记可以有效地防止规避法律的行为,更有利于保护与约定财产的夫妻进行民事活动的人合法权益。因此,在婚姻立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夫妻财产约定经登记者方产生对外效力,未经合法登记者不发生对外效力,从而完善我国的夫妻财产约定制度。

  依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解释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法律从保护债权人的角度,规定了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无论是由哪一方的名义所负,都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这是为了防止夫妻通过离婚时由一方分得财产而另一方承担债务的方式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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