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是一个新的家庭诞生,离婚则是一个家庭的分割,不仅需要对财产进行分割,对于子女抚养也需要作出分割,由一方抚养或双方轮流抚养,为争夺孩子抚养权,有些离婚的父母双方在庭上纷纷以放弃财产为条件,激烈争夺孩子的抚养权。然而有些父母却死活不愿意孩子跟着自己,那么,离婚时父母都不想要孩子,法院会怎么判?通过一个案例大家看一下。
【案例】
徐先生和白女士都是典型的“80后”,两人于2013年经人介绍认识并结婚,2014年12月婚生子徐小白出生,然而,婚后两人并不幸福,从大事到小时争吵不断,婚后他们与父母共同居住,在金钱方面,徐家也特别防着白女士,婆婆甚至提出让她交带孙子费。而且怀孕期间徐先生对她不管不问,对于这段婚,白女士彻底心灰意冷。2016年3月白女士便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解除婚姻关系,且婚生子徐小白由被告抚养。
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白女士认为夫妻感情破裂已经无和好之可能,自己出生单亲家庭与母亲相依为命,目前已年迈需要照顾老人,且自己工作并不稳定无力抚养孩子,希望孩子由被告抚养。然而,被告徐先生认为自己收入不高,而且父母身体也不好,不愿意抚养孩子。
通过庭审法官了解到,白女士目前借居在娘家,没有固定工作。而且一再表示自己目前在外务工,无法照顾好孩子,不愿意孩子随其共同生活。徐先生目前在一家国企上班,工作相对稳定。但徐先生也表示不愿意孩子随其共同生活,理由是自己收入不高,而且父母身体也不好等,不愿意让孩子跟随自己生活。
案件经审理后,承办法官认为,关于孩子抚育问题,双方均以种种理由表示不愿孩子随自己共同生活。这种对孩子不负责任的行为应当受到谴责。但孩子是无辜的,把离婚给孩子在学习、生活和身心健康方面造成的影响降到最低限度,是双方共同的责任。双方均表示不愿直接照顾孩子,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两害之间取其轻,故法院决定依法判决孩子的归属,不直接抚育孩子的一方应依法承担相应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用。鉴于孩子一直跟随男方及父母共同生活,徐先生目前的经济状况、生活和居住环境等各方面相对优于白女士,最终法院判决徐小白随徐先生共同生活,白女士依法承担孩子抚养费用。
根据《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法律同时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由此可见,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应尽的法律义务,不得附加任何条件和理由。离婚双方都不愿抚养自己的孩子,法律是不允许的。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按照《婚姻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哪一方抚养,由另一方支付抚养费。
1、不足2周岁的孩子怎么判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也就是一般2周岁以下的孩子都会判给母亲,身患传染性疾病或者不履行抚养义务的除外。
2、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孩子怎么判
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
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3、考虑之前的抚养关系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4、考虑十周岁以上孩子意见
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5、可以轮流抚养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在双方不能达成协议、都不要孩子的情况下,如果离婚家庭有不足两周岁的子女,那么考虑到子女较小,更加需要母亲的照顾,法律一般规定离婚后子女随母亲生活;离婚家庭的子女在两周岁以上,不管双方是否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法院都要考虑双方的情况,看子女随哪方生活更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有利于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法院会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等具体情况,综合双方的经济条件(包括住房条件)、品格、学历、职业、小孩生活的环境等因素,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考虑将孩子判给谁抚养。最高人民法院处理离婚问题时规定,在离婚诉讼期间,如果夫妻双方都拒绝抚养子女,法院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如果被指定的一方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法院可以采取制裁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如果拒不抚养的情节严重,还会构成遗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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