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受人接受此项财产并支付约定价款的合同法。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与商品买卖相关的纠纷也屡屡出现,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就买卖合同的问题为您解读。
小甲在其承包的商店里向乙出售一套价值20000元的西服,恰好有人找小甲,小甲去隔壁接电话,小甲嘱咐前来看望他的朋友丙说,“请帮我看管一下店,我马上回来”。小甲出去以后,乙提出其有事不能久呆,要求丙尽快将西服卖给他,丙提出要等待小甲回来。后来丙见乙要走,于是答应代替小甲出售该西服。双方经过协商以18000元的价格出售给乙。小甲打电话回来以后,得知西服以18000元的价格被出售,觉得卖亏了,立即找到乙要求退款并取回西服。乙以构成表见代理为由予以拒绝,双方为此发生争议。小甲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该买卖合同。
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提醒大家,在本案中,关键问题是解决乙以小甲的名义与丙达成的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即解决乙是否有权代理小甲出售西服的问题。从案情看,小甲在离店接电话时对丙嘱咐“请帮我看管一下店,我马上回来”。从此言语中我们无法看出小甲对丙有让其出售西服的意思表示和授权,因此,丙出售西服的行为欠缺相应的代理权,同时,丙在出售西服时明确表示是代替小甲出售该西服的,即该合同是丙以小甲的名义订立的,因此应当构成广义上的无权代理。在认定丙某的行为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以后,并不意味着其以小甲名义与乙签订的买卖合同就一定无效。对此还存在着两种可能性,一是由于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而构成表见代理,从而合同有效;一是由于被代理人的追认导致合同有效。在本案中,小甲出去接电话时是当着乙的面对丙说“请帮我看管一下店,我马上回来”。据此乙也应当知道小甲仅仅委托丙看管店,并没有授权丙出售该西服,乙不能从丙能够照看店的事实中得出丙有权出售该西服的看法,更何况其要求丙尽快将西服卖给他时,丙提出要等待小甲回来,由此可见乙不能对“丙能够出售该西服”产生合理的信赖。因而,从根本上讲,乙对造成丙的错误出售也存在过错,也可以说是非善意的,即他明知丙无权出售而催促其出售。
综上所述,乙以丙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为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买卖合同为(狭义)无权代理合同,在小甲明确拒绝追认的情况下,根据《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买卖合同无效,小甲有权向乙要求归还西服,同时小甲应向乙归还18000元的西服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