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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缩“水”如何处理?

来源: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 作者:刘琳 发表时间:2015-12-03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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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受人接受此项财产并支付约定价款的合同法。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与商品买卖相关的纠纷也屡屡出现,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就买卖合同的问题为您解读。
    金某原是辽宁省大连市某单位的一位职工。2012年初,根据单位分房顺序排号,他一次性获得了840000元的购房补贴。虽然有了购房补贴,但由于金某多年病休在家,家庭经济条件一直不好,为此一家人在购买一套什么样的房子问题上一时犯了难,最后决定买地角偏一点或“尾子”房一类的房子,几经周折,通过大连市房屋中介公司购买了一套大连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房屋开发公司)开发销售的75.65平方米的“尾子”房,该房为一楼,而且还离金某家不太远,房价为每平方米人民币17000元,总计为人民币1286050元。双方签订了购房合同,合同除对交款方式和面积确认等作了约定外,还约定了面积误差的处理办法,即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的为合理误差,应按照房屋面积单价返还;对面积超过3%部分,应双倍返还。但是金某在拿到该商品房的产权证书后却发现上面写着70.53平方米,比合同约定面积整整少了5.12平方米,金某顿觉一头雾水,他为此事多次与大连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协商解决办法,对方不仅不提出解决办法,还推三阻四,不肯负责。无奈之下,金某一纸诉状将大连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起诉到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房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的房价款人民币38581.5元,并双倍赔偿误差比超过3%面积部分的房价款人民币96917元,两项共计人民币135498.5元。
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提醒大家,本案中购房合同中已明确约定,超过合理误差3%的面积应双倍返还,而且这一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对如此清楚的事实,还有什么需要辩论的?即使当时合同中双方没有约定清楚,也应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对超过3%的房屋面积误差进行双倍返还,法律是不可违的。
    综上所述,我们应该知道,原告金某与被告房屋开发公司间买卖商品房的民事法律关系依法成立,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按合同的约定将全部购房款支付给被告,被告理应按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向原告交付商品房,被告未按约定的建筑面积向原告交付商品房的行为是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告应当对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的房价38581.5元返还给原告;对于面积误差比超过3%的部分房价款48458.5元,被告应当双倍返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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