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某与林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一份,薛某将房屋以市场价100万左右的价格卖给了林某,林某向薛某交付了定金5万元的后来由于薛某的原因房屋过户手续迟迟没有办理,买房林某要求解除合同,将薛某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薛某双培定金返还。
【案情介绍】:
2008年6月7日,薛某与林某在郑州某房地产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薛某将自己的无妨以100万元左右的价格卖给林某。合同签订当日林某交付的定金5万元,约定的是首付款过户当日支付,5万元由中介公司代办10年商业贷款,待待党务过户手续办理后房屋所有权证下发后5个工作日内交给薛某。另外合同还约定了逾期交房、逾期巴黎过户手续的违约责任。次月30日,林某以快速传递方式向薛某发函,要求薛某接收函后7日内交付房屋,在接受函后十日之内办理产权的过户手续,如果出现逾期交付房屋和产权过户手续,将视为违约薛某需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后因薛某与前期离婚的事情诉争房屋存在的抵押贷款,致使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出现耽搁情况,林某诉至法庭。
【法院判决】:
林某与薛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应按照履行,林某已按约定支付定金,薛某却围在约定的期限内交付房屋薛某主张林某拒收房屋钥匙、不配合理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未提供证据,法院不予采信。林某认为是薛某有意隐瞒诉争房屋有银行抵押的情况存在欺诈行为,根绝买卖合同可以认定林某在签订合同前对涉案房屋存在抵押贷款事宜是清楚的,因此薛某不存在欺诈行为。因薛某已违约,作为原告的林某有权选择解除合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现要求解除合同,双培的返还定金的诉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相关常识】:
根据《合同法》,“定金”“订金”两者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未来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签订后履行前,按照合同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20%),预先给付当事人的金钱或其他的代替物。定金合同是属于主合同的从合同,其成立的前提是主合同已经成立生效"是规范的法律概念",是一种担保的形式,收受定金违约的应向合同另一方双培返还定金,交付定金违约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而"订金"并非法律语言,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审判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来你这个和的发放率效力也是完全不一样的,如果是买房交付是的"定金",那么买方违约则定金将卖方没收,卖方违约则必须向买房双培返还定金,订金,那么不论哪一方反悔,卖方都只须原数的退还,订金。"订金"在法律傻瓜没有明确的规定,出现在发那个舞认购书中的"订金",其业主或赔偿仅仅是单方的,是购房者对开发商的保证。在开发商如果违约是否双培返还的问题上并不明确,如果开发商违约,只要退还订金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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