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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经典案例限购诉讼

来源:焕廷律师事务所 作者:韩非新新 发表时间:2017-04-17 阅读数:

   【基本案情】

   叶某在与A公司签订了《房屋定购单》,约定叶某订购A公司的开发的商品房,支付了定金40000元,合同规定买方未按约定的时间内签订正式买房合同视为买方违约,支付的相关定金全部归卖方所有,定购单解除,买方申明,签署本定购单时,买方符合2011年3月3日实施的《郑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告》规定的购房条件,另买方已知各商业银行最新的执行的差别化信贷政策如买方申明内容虚假,造成购买房屋无法办理产权登记,无法办理按揭贷款等法律后果全部由买房承担。叶某在上述定购单上签字交付定金4万元,但双方最终未签订买卖合同。叶某认为根据限购政策已属于限购的人群,因开发商未告知其信贷买房政策的改变,并以买房申明等格式条款形式来逃避义务,故其签定购单的行为属于重大误解,要求撤销合同,退还定金。A公司认为叶某支付定金为履行签约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购房时已出示限购政策材料,且叶某可将已有房屋卖掉来满足限购的政策。法院经审理后认为A公司已对限购政策、贷款条件等作出了提示,已尽了提醒 的义务,叶某应承担约定金罚责任,最终驳回叶某的请求。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案件评析】
   本案的争议点是在与叶某签订订单是否存在一些重大的误解,可否据此主张撤销订购协议,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应包括表意人因为误解而做出的意思表示、表意人的误解是重大的,表意人的误解并非由于其重大过失而造成的,叶某宇2012年5月29日签订的房屋订购单,与郑州市限购政策措施出台及实施已相差一年多的时间,在房屋定购单中也提及到了买方应符合这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通知购房条件,根据限购政策的实施时间以及A公司的提示,叶某在签订房屋定购单时对上述购房政策应有了解。限购措施中规定在市区已拥有2套以上的住房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找找是向其售房,叶某为郑州市户籍市民,其可以通过出售现有房屋而达到购房条件,并非必然不能购买涉案房屋。此外即使叶某确对购房政策粗在误解,在房屋定购单已作出提示的情况下,普通人在购房时只要施以一般的注意义务,对于误解的产生不具有过错,因此也某主张签订定购构成重大误解不能成立。
房产限购
   【法官释法】
   商品房认购纠纷,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因归责于一方当事人的原因,违背认购协议的约定不履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义务,违约方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购房者在签订定购协议时,应详细了解协议内容,否则一旦签订协议,将承担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义务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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