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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解读一件借名买房案件

来源:焕廷律师事务所 作者:韩非新新 发表时间:2017-04-17 阅读数:

    典型案件:

   张某和张某宇是系姐妹关系,当时张某取得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资格,张某与想要购买经济适用房,于是她想找自己的姐姐张某,希望可以借他的名义购买一套经济适用房,张某考虑到双方的血缘关系,想着以后可以再去申请,于是张某就答应了张某宇的请。双方在出于信任的口头约定下,张某宇借用张某的名义购买流量一套位于郑州市的经济适用房一套,房款均有张某宇支付,待该房屋具备上市交易条件的时候再进行过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01年11月7日左右,张某和郑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购买了郑州市某某地的房屋一套,房屋总价为66万元,首付款为22万与2002年11月8日前支付,剩余的房款通过贷款的形式支付,当日张某宇支付了关于购房款的首付款22万元。2002年11月27日,张某宇以张某的名义办理了银行贷款,银行贷款交付开发商后,开发商将上述房屋交付给张某宇,张某宇对该房屋进行了简单的装修之后入住了该房屋。

   2002年7月4日,该房屋下发了房屋的所有权的证书,房屋的所有权人为张某,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房。
   2013年6月8日,张某宇找到姐姐张某希望将上述房屋的过户到自己的名下,但遭到了张某的决绝
   2013年7月11日,张某将张某宇起诉至郑州市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双方之间的借名买房的协议无效,郑州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双方之间借名买房协议无效,一审判决后张某宇不服上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张某宇的诉讼请求。
借名买房
   2014年9月18日,张某宇将张某起诉至郑州市人民法院,诉求法院判令张某返还购房款和其他各项的共计70万元左右,并赔偿自己因房屋升值导致的损失220万元。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件进行了审理。

   审判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一、被告张灵返还张泽宇购房款及其他各项损失69万元;
   二、被告张灵返还张泽宇房屋升值损失189万元。
   一审判决后,张灵不服上诉至北京市三中院,三中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资深借名买房纠纷律师靳双权案件点评:
   资深借名买房的靳主任解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借名买房经济适用住房的案件。
本案中,原告双方因出于信任而未签订任何书面形式的借名买房协议,而根据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可以得知,双发之间的借名买卖方关系违反了国家政策且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及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归至于无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的规定,双方之间的借名买房挂系因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无效,因此在张某应当张张某宇的购房款与返还,因此法院判决张某返还张某宇购房款的判决是有法可依的。

   其次,《合同法》五十八条还规定:“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在审查该案件时,考虑到张泽宇已经履行了自己的付款义务,而张灵在合同被确认无效前并未遵守诚实守信原则履行自己的过户义务,反而是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双方之间的借名买房关系无效,从主观过错程度上看,张灵的过错程度要大于张泽宇,因此张灵应当对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责任,因此法院判处张灵赔偿张泽宇房屋升值损失189万的判决于法有据,是正确的。
 
   靳主任律师认为,当下社会陷入的是一种金钱至上,膜拜金钱的风气,在如此风气之下,难免会有少数人不顾亲情、道德、道义,再加上现在违约成本较低,国民法律意识淡薄,很多人宁可违约也不履行约定的义务,导致很多守约人的利益损失,为维权投入了大量的精力、金钱,因此,靳双权律师建议各位当事人,发生了房产诉争不要慌张,拿着具有关联的证据找到资深的房地产律师才是确保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胜诉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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