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认为,“交房”一词与“房屋钥匙初次交付于业主”等同,也就是所谓的“交房=交钥匙”,表面上看,“交钥匙”的行为本身确实能够体现为房屋的交付,但是交钥匙不一定就是交房,即“交钥匙≠交房”。
【典型案例】
2009年8月20日,原告张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2009年11月27日前交房,逾期超过30日的,买受人有权要求退房,房地产公司需要支付日0.3‰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张某支付了购房款。2009年12月3日,原告张某向房地产商提交《xx房屋改建申报单》,申请房屋改建,2010年6月7日,房屋改建成功,房地产商将房屋钥匙交付给原告张某。
但原告认为被告迟延交房,直到2010年6月7日才履行了交房义务,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而被告辩称房屋至迟于2009年12月3日即原告申请房屋改建时既已交付。
【争议焦点】
交钥匙是否就是交房?
【律师说法】
第一,“交房”意味着交房人开始对房屋加以实际控制。本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3日申请房屋改建装修,就意味着原告张某对于房屋已经有了实际的控制权。
第二,本案的涉案房屋为已经具备交付条件的现房;
因此,我们认为将2009年12月3日定为交付时间是比较妥当的。
【结语】
房屋交付的条件不应只看是否交付钥匙,关键是看房屋在实际上是否已被买受人所控制,这符合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及合同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