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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事人事项风险防范对策

来源: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 作者:裴净净 发表时间:2016-01-12 阅读数:

 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事人事项风险防范对策

    【审资格】

    资格指的是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法律上讲“适格当事人”,放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下买房人应是自然人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卖房人应是依法注册登记的房地产公司。具体来说:

    第一,买房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凭自己的身份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第二,卖房人应当提供产权资质证明等资格证明文件;

    第三,一方或双方委托别人代理的,代理人应当持有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证明并在授权范围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明主体】

    保证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当事人具有确定性。具体来说:

    1、作为当事人的自然人其姓名应以其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户口薄所载明的为准,不能使用笔名、昵称、网名、绰号或者乳名等姓名;

    2、作为当事人的法人一方的名称应以在国家有关部门所登记、注册的全称为准;

    3、合同书上双方要签字或者盖章;

    4、必要时,可以进行合同见证或者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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