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3年7月的一天晚上,赵某应邀与朋友徐某、周某等6人在某饭店喝酒,席间徐、周等人不停地对赵某劝酒。结果,赵某当场喝的手脚瘫软、趴在桌上、小便失禁,第二天发现猝死在房间里。经法医鉴定,赵某系急性酒精中毒死亡。事后,赵某家人一纸诉状将同桌饮酒的徐某等人告到法院,要求给付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12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赵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本案中有重大过错,应自行承担50%的责任;依法判处徐某等人承担20%至50%不等的赔偿责任。
一直以来,因共同饮酒行为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大量增加。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多数情况下应由发生人身损害的饮酒人自负损失。但如果发生以下情况,则共同饮酒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明知醉酒人不能喝酒
在因喝酒引发醉酒人心脏病、心肌梗塞等疾病的发作,导致伤残、死亡等损害后果的情况下,是否知道对方的身体状况,成为同饮人应否承担过错责任的前提。如果同饮人不了解,在劝了少量酒的情况下,诱发对方疾病,此时同饮人无需承担过错责任。但依据《民法通则》中的公平责任原则,同饮人应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如果在不知道的情况下劝了大量的酒,则应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二、强迫性劝酒
如果在饮酒过程中有明显的强迫性劝酒行为,如野蛮灌酒,言语要挟、刺激对方,不喝就纠缠不休等,只要主观上存在过错,此时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劝酒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当然,此种情况下,醉酒人也有一定的过错,因为这种强迫并非是暴力性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应当减轻劝酒人的赔偿责任。另外,劝酒,还要认清对象。根据法律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饮酒不在未成年人的可为之列。《未成年人保护法》也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三、酒后进行驾车、游泳、剧烈运动未加以劝阻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在明知对方酒后驾车而不加以劝阻的情况下,一旦出事,同饮人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因为此时共同饮酒人应对醉酒的人负有加以阻止的义务。如果已尽到劝阻义务,而醉酒人不听劝阻,同饮人则可以免责。同样,在明知一方喝多、神志不清的情况下,同饮人应及时予以劝阻。在能够进行劝阻时却没有劝阻,以致出现意外,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
如果未将醉酒人送回而发生类似“酒后跌伤”等情况,同饮人是否要承担责任呢?对此,应结合饮酒者当时的神志状况来加以判定。如果饮酒者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时,此时同饮人负有一定的监护照顾义务。如果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或者不足以在合理的时间内让其达到有人照顾的情况(比如家中无人),此时若出现意外,根据《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同饮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法通则》及《侵权责任法》等民法对于共同饮酒引发的伤害、死亡等纠纷的法律责任问题,并未作出特殊规定。这四种情形,之所以要承担法律责任,一般是依据法律中的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在饮酒过程中有明显的强迫性劝酒行为,如言语要挟、刺激对方,强行灌酒、纠缠不休等,只要主观上存在强迫的过错,那么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劝酒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一起喝酒的朋友,对醉酒者有安全保障的注意义务,没有尽到义务,也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而法律又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根据当事人双方的财产状况和其他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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