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焕廷说法|“逍遥镇”“潼关肉夹馍”索要高额加盟费!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权收取

来源:山东高法 作者: 发表时间:2021-11-27 阅读数:
    近日,河南多家逍遥镇胡辣汤店因商标侵权突然收到法院传票,商户们要想继续使用这个牌子,每年要交1000块钱会费,不然就得赔偿3到5万,事件以西华县胡辣汤产业发展中心叫停告一段落。而胡辣汤还没凉,肉夹馍又热气腾腾上来了,陕西潼关肉夹馍协会起诉了全国多个使用“潼关”相关商标的店铺。
    (图片来源于网络,侵权删)
    两个热点,
    再度凸显出协会和商户在商标使用问题上的博弈。
    那么
    没有加入协会,没有缴纳会员费,
    店名或者菜单上有“逍遥镇”或“潼关”几个字,
    就是侵权违法了吗?
    11月26日凌晨,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逍遥镇”“潼关肉夹馍”商标纠纷答记者问。
    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出,从法律上,“逍遥镇”作为普通商标,其注册人并不能据此收取所谓的“会费”。“潼关肉夹馍”是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其注册人无权向潼关特定区域外的商户许可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并收取加盟费。同时,也无权禁止潼关特定区域内的商家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中的地名。

    权威回应

    Q:    “逍遥镇”“潼关肉夹馍”商标注册情况是怎么样的?如何看待“逍遥镇”“潼关肉夹馍”商标纠纷事件?
    经查,截至目前,逍遥镇胡辣汤协会有效注册“逍遥镇”商标3件,分别为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2004年6月21日注册的第3436143号“逍遥镇”、2008年2月28日注册的第3436141号“逍遥镇”、2009年4月7日注册的第4664367号“逍遥镇及图”,核定使用在第29类“胡辣汤”商品或第43类“餐饮服务”上,均为普通商标。其中第3436141号、第3436143号“逍遥镇”商标,起初由个人注册,后逍遥镇胡辣汤协会通过商标转让取得该商标专用权。
    “潼关肉夹馍”是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其注册依据是《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经查,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于2015年12月14日核准注册第14369120号“潼关肉夹馍”图形加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肉夹馍”商品上。原商标注册人为老潼关小吃协会,2021年1月27日公告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为潼关肉夹馍协会。
    从法律上,“逍遥镇”作为普通商标,其注册人并不能据此收取所谓的“会费”。“潼关肉夹馍”是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其注册人无权向潼关特定区域外的商户许可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并收取加盟费。同时,也无权禁止潼关特定区域内的商家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中的地名。
    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已责成地方相关部门深入了解事件进展,加强对各方保护和使用商标的行政指导,积极做好相关工作,依法依规处理有关商标纠纷,既要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又要防止知识产权滥用,处理好商标权利人、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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