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10日,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对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某改等10人恶势力犯罪集团寻衅滋事、破坏生产经营、敲诈勒索、妨害公务、故意伤害、职务侵占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08年李某改任洛阳市西工区某乡某村村委主任前后,李某改纠集多人参与贿选,又利用职权拉拢被告人汪某立、李某通、吴某和、陈某明、叶某(后二人另案处理)等人;排挤走原村委电工班班长刘某某,安排亲信罗某洪继任;拉拢聘任陈某栓、温某法、叶某林,架空时任村委委员王某甲、王某乙。给成员输送非法利益,相互勾结,壮大自己势力,长期把持该村基层组织政权、控制村组公共事务,架空该村党委领导权力,垄断村组资源。 在交通运输、收取电费等项目中肆意妄为,敲诈勒索、巧立名目收取各种费用,非法敛财。对持有异议和反对意见的村民随意恐吓、辱骂、殴打,使百姓对其敢怒不敢言。对相关企业压榨欺凌,对不服从的企业主采取围堵施工、倒垃圾堵门、拉闸限电等方式破坏生产经营,使用暴力和软暴力威胁企业主,致多家企业遭受损失。逐渐形成了以李某改为首要分子,李某甲、温某法、张某川、汪某立、吴某民、吴某和、陈某栓、李某通、刘某伟等为组织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严重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秩序,在该村周边区域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渑池县人民法院根据李某改等10名被告人庭审认罪态度,结合本案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对其定罪量刑。一审法院以被告人李某改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30万元。其余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八个月不等的刑罚。并责令被告人李某改等退赔相关企业和相关被害人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