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今天出炉,新鲜热辣的精选案例,坑很大。我给大家划重点:
1.这套房子是在结婚前几天买的,只写了高某自己的名字。
2.过了3年,生儿育女的妻子(我猜测性别)秦某懂了点婚姻法,就不干了,让高某把房子加名。高某也只好把房本变为共同共有。
3.高某的父母发现后,也不干了!(这个情节在离婚时也常见)老子给儿子买的房子,凭什么加媳妇的名字?幸亏老子当初让儿子写了借条。(根据最新案例,没有借条也没关系,老子照样告)
4.不过,告赢了也不尽兴,因为房子涨了很多。所以,就想出这个案例的办法,想把整套房子拿回来。最后,法院不支持。
5.但是,这不是重中之重!!重中之重是:
对方婚前借款买房,本来是个人债务。婚后加了你的名字,就算用于婚后共同生活,变成夫妻共同债务。(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3条,大家体会下)
6.幸好房屋是升值的,如果加名后,地震/爆炸/贬值,房子没了,债务还在,而且往往离婚的时候你才知道原来有债务的哇!!
7.如果对方婚前借钱买婚车,在婚后过户给你。也按上面规则处理,不同的是车子贬值的,债务不仅不贬值,还有利息。
8.最后要强调:加名后,房子是共同的,婚前买房的借款也是共同的。如果约定年息24%的话,有可能房价涨不过利息。那房子执行了,欠款也赔不完。
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3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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