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客车驶入河道旁
突然失控翻入河中
车辆严重损坏
保险公司该不该理赔呢?
近日
北京四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
上诉人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分公司)
与被上诉人北京某物流公司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并当庭宣判
判决撤销一审判决
驳回北京某物流公司的诉讼请求
2016年11月,北京某物流公司司机驾驶丰田牌小客车在大兴区高家堡村西永定河附近行驶时,河道土软,车辆突然失控,导致车辆掉入河中。事故发生后,交警到达现场并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司机负全部责任。北京某物流公司认为此事故属于保险责任中的地陷,故诉至一审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修理费、拖车费及租车费、诉讼费等共计21万余元。一审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修理费、施救费9万余元。保险公司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涉案事故发生地点属于具有危险因素的河道,司机在明知危险的情况下仍然驶入,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北京某物流公司的人员在未通知保险公司的情形下,将保险车辆开进特定危险场所,使车辆行驶于高风险的道路与河道旁,造成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从而导致涉案事故的发生。故人保公司不应承担保险金赔付责任。北京某物流公司关于事故属于“地陷”的答辩意见,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根据现有证据判断,车辆驶入河道前,无塌方或因自然原因突然塌陷的事实。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北京某物流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车辆在河道处翻车的原因是本案的关键点。到底是否发生了“地陷”是保险公司是否理赔的争议焦点。北京某物流公司关于“地陷”的主张也没有充分的证据予以佐证,且根据现有证据判断,审理过程中,车辆驶入河道前,无塌方或因自然原因突然塌陷的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涉案事故发生地点属于具有危险因素的河道,并非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审法院到涉案事故发生地点查勘现场,见到河道附近有大兴区水务局立的警示牌,上写明“河道危险社会车辆人员请勿进入”。进入事故现场需要购买门票,说明事故发生在特定区域。在事故现场立有大兴水务局的警示牌,写明“此处水深危险,请勿游泳请勿钓鱼请勿滑冰”。事故现场周围均有有关管理部门的关于社会车辆人员请勿进入的警示牌,说明事故发生的特定场地的危险程度高于一般道路。由此可以推断,司机对驶入区域的危险性是主观明知的,对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事实也是明知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由此可见,自驾游需要选择公共安全道路行驶,在驶入非正常道路前一定要综合分析判断车辆危险程度是否增加,并用行车记录仪、手机等设备及时保存证据或第一时间通知保险公司。对于危险程度较高的地段,还是谨慎驶入,避免危险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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