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不法分子通过电话、网络、短信和微信方式,精心编造虚假信息,设置骗局,实施诈骗的套路不断翻新。近日,铅山县法院就一起电信诈骗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2017年6月至10月,被告人徐某某、袁某某等人先后多次通过微信以2.5-3元/条的价格购买公民个人在电商平台中买家的信息单约16000余条。每条个人信息包含个人姓名、电话号码、在电商平台购买商品的信息等,之后,徐某某等人单独和分别伙同其他被告人一起,疯狂拨打被害人电话,并按照诈骗成功后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者与拨打诈骗电话者五五分成的比例瓜分诈骗金额。更可恶的是,主犯徐某某犯罪时正处于公安机关取保候审阶段。
2017年2月至12月,被告人徐某某、袁某某多次伙同其他被告人,利用购买来的公民个人交易信息中相关内容拨打被害人电话,虚构被害人网购未付货款等事由,谎称自己是黑社会讨债公司的“龙哥”、“豹哥”等工作人员,以派上门追债对被害人及其家属进行人身伤害等进行恐吓、威胁,诱骗被害人将钱款转入其指定的微信账户或银行卡账户中。经统计,被告人徐某某、袁某某等多名被告人利用上述手段骗取湖南、江苏、浙江、福建、云南、河南、山东、重庆等二十几个、市、自治区250余名被害人钱款共计70余万元。
2017年3月至11月,被告人昂某某等二人明知徐某、徐某某、袁某某等人实施电信诈骗犯罪,并使用微信接收诈骗资金的情况下,仍然使用其本人的微信为其转移诈骗资金20余笔共计30000余元。
铅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等九人合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威胁、引诱等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同时,被告人曾某某等四人直接拨打被害人电话实施具体诈骗行为,诈骗金额双方五五分成,四被告人对诈骗行为的完成起主要作用,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被告人徐某某、袁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分别为4,000余条、2,250条,属情节严重;被告人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10,000余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触犯刑律,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昂某某等二人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款而予以转移,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18年12月25日,铅山法院就该起电信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各被告人分别获刑一年一个月至九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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