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被一则新闻刷爆朋友圈,一男子花360万元购买了一辆二手的法拉利跑车,驾驶过程中发现车子有问题,检验后发现该车辆系事故车,然而4S店销售时没有告知此车为事故车,男子将4S店告到了法院,获赔赔720万元。
此案审理此案中有两个焦点就是:4S店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院认定了男子与4S店属于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正确;而4S店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车辆曾发生过重大事故并进行维修的情况下,并未如实告知,其行为已经构成欺诈。该案件最终“退一赔一”男子获赔720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于对于商家存在欺诈行为是如何约定的?
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许多时候,大家都已经将“消费者”三个字与弱势群体“紧密”地联系在了一起。可以想象,消费者在进行权益的保护时,有很多的阻碍,但是作为消费者,我们更应该知道的更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该争取的还得去争取。
权利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在沉睡,就意味我们在沉默。只有激活和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才能推动市场更规范地发展。还是那句话,权利是我们大家消费者争取来的,而不会自己从天上掉下来。
声明:本文章及图片来源于网络公开渠道,不能识别其来源,无法核实和联系原作者,如有版权争议,请联系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