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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该怎么办?

来源: 作者:管理员 发表时间:2020-03-06 阅读数:
  对于很多事故的索赔程序而言都是可以通过协商、诉讼等方式进行处理的。病历是记录患者生病情况的书面证据,有的朋友就会疑惑,如果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病历该怎样处理?下文河南焕廷律师整理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病历该怎样处理?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应当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封存的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保管。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
  医疗事故索赔程序:
  一、双方协商:对于中小型医疗机构,在过错明显的时候,对构成医疗事故无争议时,争取通过协商解决。对于大型医疗机构,协商成功的可能性相对不大。
  二、行政处理:申请医疗行政部门调解,如对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存在争议,则主动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在鉴定结论作出后,可以协商或由医疗行政部门主持调解。
  1、卫生行政部门调解程序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2、当事人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
  医患双方合意共同书面委托医方所在地的区或县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初次鉴定或省、直辖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再次鉴定;双方不能合意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起,由其审核后移交有关医学会组织鉴定。
  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行政复议程序
  当事人为谋求重新鉴定而提起。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有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鉴定专家资格、执业类别、鉴定程序三方面进行具体行政审核。如对具体行政审核意见不服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起行政复议。
  4、医疗行政诉讼程序
  当事人为谋求重新鉴定而提起。对行政复议不服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撤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中的具体行政审核意见。
  三、诉讼:在案情许可的情况下,尽量以人身损害的其他各种案由立案。这关系到案件的法律适用和当事人的最大利益。
  1、起诉时应注意的问题
  诉讼请求留有余地:医疗损害涉及的经济赔偿范围中有许多项目包括伤残补助费、营养、护理期限、休息期限、医疗依赖期限及费用等需要鉴定后方可确定,代理律师应根据鉴定结果适时增加诉讼请求。
  递交诉状时应一并提交证据保全申请、证据目录、经济损失赔偿计算依据、相关司法鉴定申请。
  对代理患方的律师,这些步骤是不可或缺的。其中证据保全申请主要是针对诉前无法查阅或复制的主观病历(包括死亡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
  2、当事人举证责任分配
  (1)医疗机构举证责任
  代理医方的律师首当确认医患关系发生且未超过诉讼时效,而后决定在举证期限内主动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证明医方无过失行为或过失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无因果关系,以免发生举证不能。
  (2)患方举证责任
  患方就是否存在医患关系、损害结果及损害结果涉及经济赔偿范围、数额等承担举证责任。
  代理患方的律师首当完成医患关系、损害结果的举证,在此基础上,还要对经济赔偿数额进行举证。举证前应当注意确定合理的赔偿预算,不能发生漏项。当医疗尚未终结或病情复杂造成预算困难时,当可保留相应的诉权。此外,在过失及因果关系方面,虽然举证责任倒置,但主动举证更具有说服力。
  3、如何质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鉴定书依据的检材(病史资料)是否真实、合法。
  鉴定程序是否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鉴定结论是否与本案客观病史(包括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药物说明书》、《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史书写规则》、医学诊断治疗护理规范、常规相抵触。
  鉴定委托、受理程序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方面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诉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的决定、证据规则)。
  综上所述,我国对医疗事故索赔的程序主要有三个,即协商、行政处理以及诉讼。发生医疗事故时,医疗机构应当封存病历。若您的情况比较复杂,可以委托焕廷律所专业医疗方面的律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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