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
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依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第12条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二、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
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六)“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三、行政诉讼中的近亲属
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