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在海外做生意的胡先生以妻子叶女士的名义开设银行账户,存入1900余万,委托银行个人金融部经理叶国强理财,此后叶国强将钱款悉数转出,填补自己的财务漏洞。
2016年,叶国强因诈骗获刑后,叶女士起诉银行,称在自己未到场情况下,叶国强伪造签名将钱款转出是违规操作,并且指出“密码交易视为本人”为银行格式条款,侵犯了自己的权益。 2018年8月,法院二审驳回叶女士的起诉请求,目前,浙江省高院已经对该案正式再审立案。
1900万被转到仅剩30元
2010年,在海外做生意的胡先生,以妻子叶女士的名义,在农业银行浙江青田县支行存入1900万元,并将该笔钱款委托给该银行个人金融部经理叶国强理财。
2014年底,胡先生准备将这笔钱取出进行其他项目的投资,叶国强当时答复说,当时的投资金额总数已经达3000万以上,但期限未到,建议胡先生2015年再将钱取出。2015年中旬,胡先生多次催促取钱,叶国强失联,胡先生去银行查询账户才发现,1900万元被多次转出,账户余额仅剩30多元。
2016年5月,叶国强因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法院认定其犯罪事实为:自2010年5月至2011年6月,叶国强将胡先生汇入叶女士账户的1900余万元资金用于黄金现货、股票、期货交易及个人资金周转。此外,叶国强还以帮助同学陈某配资给他人炒股,并能收取1.2%的月息为由,诱使陈某开设账户,并存入人民币200万元,将银行卡与密码交给叶国强。后叶国强将该笔款项用于炒股、归还个人债务、支付他人利息33.6万元。
法院一审认定“密码交易视为本人”
叶女士随后将农行青田支行诉至法院。其起诉称,自己从未将身份证或者护照交给过叶国强,也从未书面授权叶国强转账或者取现,自己也从未到银行办理过上述业务,青田支行违规办理开户、转账和取现,致使自己的巨额存款被骗,因此应承担责任。
2017年12月18日,浙江省青田县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根据丽水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结合在案证据可以证实,叶女士是同意并认可其丈夫以其名义开户办卡,同意丈夫将共有资金委托叶国强进行理财,由此认定叶女士与其丈夫之间已经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叶女士同意丈夫将银行卡和密码交给叶国强,委托叶国强进行理财,叶国强与叶女士之间形成了再代理关系。
鉴于叶女士与叶国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法院最终认定,叶国强持有叶女士借记卡转账、取现的行为属于叶国强行使代理权的行为,其结果应当视为叶女士本人交易,不属于款项被冒领、盗领的情形,青田支行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并未构成违约。
法院一审驳回叶女士的起诉。叶女士向丽水市中院提出上诉。
浙江高院的再审受理的送达回证
二审法院认定银行违规操作
2018年8月,丽水市中院二审宣判,虽然法院仍判决叶女士败诉,但没有在判决书中将“密码交易为本人”这项银行的规定,作为判决依据。
法院二审认为,双方存款合同的真实有效。现有证据显示,叶女士和胡先生与叶国强之间形成委托理财关系,叶国强虽然当时在农行青田支行任职,但其与胡先生的委托理财关系不代表单位,不属于职务行为,并且,叶女士与银行未形成理财产品合同,也没有发生事实上的理财行为,叶女士与银行不存在委托理财的法律关系。
本案中,银行在为叶女士办理开户的业务中存在不当操作,但开户本身是叶女士真实自愿的行为,因此不影响存款合同的效力。虽然银行在办理柜面转账业务中存在违规操作行为,且自助转账无论是否违规操作,都是叶女士的真实意思表示。银行的转、取款服务只是叶国强使用资金的途径,叶女士的损失是由于叶国强将资金购买高风险的股票期货所致,银行的违规操作与叶女士的损失不存在因果关系。
浙江高院的再审受理的受案告知书
法院据此判决驳回叶女士起诉,维持原判。叶女士随即向浙江省高院提出申诉,11月23日,浙江省高院对该案正式立案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