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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吵架斗气,老人自尽邻居家中,责任怎么断?

来源: 作者:管理员 发表时间:2018-11-30 阅读数:

一个月前发生的重庆公交车坠江事件,相信大家还记忆犹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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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更早之前摩托车主与出租车司机吵架病发身亡事件,也让人印象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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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冲动是魔鬼。

 

一个个事件证明,这个魔鬼不仅会损害冲动者自己的健康,还会引发严重公共安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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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嘴吵架作为发泄冲动的常见形式,其危险却不可小视。

 

且不说吵架现场可能出现的意外,就是邻居间的日日小吵也有可能惹上官司。

 

 

 

 

案情简介

 

广州市的高某一家和朱某、刘某、邝某一家住在同一个小区,两家是对门邻居。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但两家比邻而居,却常因琐事发生争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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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26日一早,高某来到邻居家中,在邻居家中服用农药后倒地身亡。高某家属认为高某是因为与邻居争吵生气产生轻生念头,并且由于邻居抢救不及时导致身亡的,因此将邻居朱某、刘某、邝某一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12万余元。

 

 

那么问题来了,高某喝药身亡是否是因为与邻居吵架而导致呢?且听听法官怎么一一剖析解读:

 

 

法官说法

本案属于一般侵权责任纠纷,民事责任的承担应当符合以下四个构成要件:存在加害行为,发生了损害事实,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存在过错。

具体到本案,结合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和派出所档案材料分析证实:

事发当天早晨,高某进入被告方房屋,自行喝下携带的农药,当时邝某不在家,朱某及刘某夫妻尚未起床,期间高某与被告方未发生任何接触,被告方无法预见或制止高某的自杀行为;

朱某起床后发现高某躺在二楼走廊,第一时间通知高某的家人过来并报警处理,在高某家人到场将其送去医院后,被告方留在现场配合公安部门调查,被告方已经尽到协助救助的义务,对高某没有实施任何积极加害或存在延误救助等消极放任的行为。

虽然高某与被告方在此之前素有矛盾经常吵架,事发前一天高某与刘某之间也发生了争吵,但根据现有证据显示,之前的争吵并非刘某等被告挑起事端,没有证据证实被告方曾以侮辱、诽谤等方式贬损高某的人格,双方在争吵中并没有肢体冲突,被告方也没有其他伤害高某的侵权行为,使其精神受到严重刺激或承受巨大压力。

争吵是人类社会交往过程中非常常见的一种现象,高某与被告方多年来不断发生争吵,从一般人的注意义务来看,被告方不可能预见到普通的争吵会导致此次不幸事件的发生。

综合以上分析,被告方不存在侵权行为,主观上没有过错,被告方的行为与高某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原告方主张被告方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案已生效。

 

 

 

人处于社会之中,工作和生活无时无刻不受到各种社会关系的影响。家庭关系和邻里关系是社会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家庭关系的温馨和睦以及邻里关系的和谐稳定,对人们安居乐业大有裨益。如果高某能够保持平和心态、知足常乐,或者高某家属给予充分的关怀疏导、及时排解其心中郁结,又或者被告方在与死者交往过程中能够多一分宽容忍让,此次令人遗憾的不幸也许就可以避免。邻睦风亦暖,家和人自康。家庭内部、邻里之间的真诚相待,和睦共处,少一些计较、多一分体谅,与人为善,宽厚仁爱,是幸福生活的源泉和奥秘所在。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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