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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遗嘱的订立条件

来源: 作者:管理员 发表时间:2018-11-30 阅读数:

 口头遗嘱订立的条件《继承法》第十八条第五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 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 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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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知,口头遗嘱的有效条件如下:

1、只能在危急情况下“订立”;

2、必须有“两个以上证人在场见证”;

3、订立口头遗嘱后,遗嘱人的危急情况一直到其去世都没有解除。

 

此外,订立口头遗嘱的见证人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二)不能是继承人和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无利害关系口头遗嘱会一直有效吗口头遗嘱不会一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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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口头遗嘱只能在紧急情况下才能订立,因此,如果紧急情况解除,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遗嘱原则上应采取书面形式,因此,危急情况解除后,立遗嘱人所订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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