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2012年7月1日,郑州某派遣公司(系原告)与赵某(系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是2012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并于2012年7月23日为被告办理工伤保险,后派遣被告至郑州某实业公司工作。2013年8月3日,被告在用工单位发生工伤,送往医院治疗伤愈后于2013年11月1日返回用工单位工作,此后,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均未为被告进行工伤申报,至2014年1月3日,被告申请理离职手续,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在此之前,即2013年12月23日,被告向郑州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被认定为10级伤残,其后,被告与原告取得联系商议此事,原告不予认可。后被告就该项工伤事宜向郑州中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申请,仲裁委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仲裁裁决书,原告对此不服,诉至郑州市中原区法院。
【焕廷来办案】
我方系被告代理人,考虑到被告的实际生活情况,同时兼顾委托人的意愿,作为团队式法律服务,我方在接受委托后即刻召开了紧急法务会议,理顺法律关系,确定代理思路。其后,为进一步了解案情,我方快速与本案中郑州中原区劳动仲裁委的仲裁员取得联系,通过交流得知,针对本案中被告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计算,仲裁员是依据“当月工资当月结算”进行裁决,为了为受托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利益,我方主办律师在开庭过程中坚持了“本月结算上月工资”进行争取,并向法官作出说明,使得最终判决改变了仲裁的相关裁决。最后经过整个的团队的努力我方完胜,委托当事人对结果较为满意。但主办律师却说到,“本案虽结果理想,但在办理本案的过程中,我们对于时间的把握并非完美,从开庭到判决下来的期间,我们还可以做很多工作推进本案进行,亦或是促成本案和解,因为被告作为受害的一方,最希望的尽快拿到赔偿,这一点我们做的仍不够好,还需继续努力。”
【焕廷有话说】
(1)企业(系原告)为何败诉?
论起来,本案中的派遣公司既为员工缴纳了工伤保险,原本就不需耗费如此大的精力去诉讼,也不该承担被告所要求的工伤赔偿,其问题就在于公司虽缴纳保险但并未按时向本地区社保局提出工伤申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申请。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30内未提出申请,就要负担本应由社保承担的责任。焕廷团队在此提醒广大企业,在企业的管理及经营过程中,遇到该类问题,一定要咨询当地律师,为您规避潜在的法律风险,免去您后期的诉讼奔波之苦,省时省力又省钱。
(2)职工(被告)为何能胜诉?
简而言之,本案中被告之所以能胜诉,就在于原告的证据齐全、程序万倍,下面小编为广大百姓列一下申请工伤的流程,希望能帮到您(以在郑州市中原区申请为例):
第一步:向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
第二步:待该局工伤认定决定书下发后,向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伤残鉴定;
第三步:持上述鉴定表,与用人单位沟通赔偿问题,未能达成协议,先向郑州市中原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四步:对仲裁不服,在收到仲裁裁决书15日内向郑州市中原区法院提起诉讼。
即“工伤申报——劳动能力鉴定——劳动仲裁——诉讼”这一套完整的程序走下来,工伤职工想要获得赔偿是基本上是能得到法院支持的,只不过是时间问题。
注:以上所说,是以用人单位未为职工交纳工伤保险,或者交纳却在工伤发生后30天内未主动为职工申报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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