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类型:焕廷案例
注:此案例系列均为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经办的真实案例,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案例中当事人的姓名均采用化名,特此声明!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受理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
原告:齐美(化名)
被告:崔磊(化名)
【案情】
齐美与崔磊于2005年登记结婚,2007年8月8日生育一女崔明悦(化名),2014年11月21日齐美与崔磊协议离婚,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协议如下:1、婚生女归男方抚养,因工作原因,女方暂时帮助照看孩子,女儿名字崔明悦;2、婚后财产房屋一套归男女双方(齐美、崔磊)共同所有,房产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XX路XX号XX单元XX层XX号,房产证号:郑房权证字第XXXXXXX-X号;3、债权债务:房产共同债务——贷款共同承担(女方照顾孩子期间一方的房屋贷款用孩子抚养费相抵);4、婚后资源:XXX品牌双方共同使用。
2014年11月21日,双方登记离婚。但离婚后,两人因协议中所说的房屋归属发生争议,经法院查明,涉案房屋购买于2010年5月,系原被告婚后购买,房产证上权利人姓名为崔磊、齐美两人,并在第三人上海浦发银行郑州分行做了抵押贷款,房屋市价63万,目前仍欠贷款约36万。
【代理】
齐美因与崔磊一案来我所咨询,咨询后委托我们帮助其处理这个案件,接受委托后,准备材料开始进入诉讼程序。
【争议焦点】
原被告都坚持要房子,而且不愿意多给对方补偿费用。
【焕廷说法】
法院判决如下:
一、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XX路XX号XX单元XX层XX号的房屋归原告齐美所有;
二、房屋在第三方上海浦发银行郑州分行的剩余贷款由原告齐美偿还;
三、原告齐美支付被告崔磊房屋折价款25万元。
判决依据是:
一、涉案房屋系婚后购买;
二、房产证上登记房屋为原被告共同所有;
三、原被告离婚协议书上约定房屋为原被告共同所有;
四、由于离婚后,原告暂无住房,且婚生女崔明悦实际跟随原告共同生活,根据照顾女方与子女权益原则,理应予以照顾;
五、被告关于房屋应属自己所有的辩称,证据不足,不予采信。
【相关知识】
一方婚前按揭购买的房屋,婚后取得房产证并共同还贷的
司法实践中,对于该案的处理有两种处理结果:
一种观点认为,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房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同样,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故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向对方予以返还。
另一种观点认为,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办理房贷,且用个人财产支付首期房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如果婚后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无论产权是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均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对于一方婚前支付的首期房款,由另一方返还一半;尚欠的贷款,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返还。因此,此种情况下,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综上所述,第一种观点认为谁付款则产权归谁,而第二种观点则认为应以取得房产证的时间作为认定按揭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判断标准。这也代表了实践中关于这一问题的两种主要观点。
需要注意的是,在购房时间和结婚时间两个时间点的认定上,购房时间应以交纳购房首付款的实际出资时间为准。而结婚的时间应以到民政部门登记取得结婚证的时间为准。诸如订婚、举办婚礼、请吃喜宴、未婚同居等行为都不具备法律上的意义,不能作为婚姻合法成立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