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欠钱不还,你知道应该怎么做?
委托人:岳先生(原告)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号:(2017)豫0104民初5182号
受理法院: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主办律师:单义
办案律师:单义 刘甜甜
案情简介:
2015年12月25日,原被告签订一份《个人车辆抵押借款合同》,双方约定:被告薛先生向原告岳某借款3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5年12月30日至2016年12月30日、利息月息每月7500元且按月支付,被告刘先生自愿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岳先生于合同签订当天将上述借款以银行转账方式转给被告薛先生指定的银行账户内,后被告薛先生先生不按期还款,经原告催告无果,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与二被告签订《个人车辆抵押借款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向被告薛先生如期出借借款300000元,被告薛先生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利息并偿还借款本金。现借款期限届满,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00000元,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经依法开庭审理后,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薛先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岳先生借款300000元及利息2000元,并以借款3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支付自2016年7月1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刘先生对被告薛先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岳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