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货方拖付货款,你知道应该怎么做?
委托人:郑东新区**涂料辅料厂(原告)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17)豫0191民初12767号
受理法院: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主办律师:梁静飞
办案律师:梁静飞 刘甜甜
案情简介:
被告朱先生多次向原告购买货物。2016年4月28日销货清单中显示:被告朱先生购买原告固化剂共计17000元,另退中宏票2500元。被告朱先生确认未付并签字。
2016年5月20日,被告另购买固化剂18480元,被告签字确认未付款。同日,被告朱先生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到计人民币叁万陆仟肆佰伍拾元固化剂货款共计¥36450元(打2万元,减去货款1600元),欠款人:朱先生。
2016年10月24日,被告朱先生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姚总固化剂款¥5680元(伍仟陆佰捌拾元)。原告出具雇佣证明以证明上述欠条中的“姚总”系原告原告姚先生。
2016年11月20日、12月16日,被告分别购买固化剂20600元、31800元。销货单中另载明“上次壹万元整现金”。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原告向被告出售货物,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双方之间构成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原被告之间签署的《销售清单》、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约定向被告出售货物,被告应按时足额支付货款。
经依法开庭审理后,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朱先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东新区**涂料辅料厂支付货款98410元及利息(以9841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郑东新区**涂料辅料厂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