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被盗刷,银行是否担责?
委托人:赵某(原告)
案由: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案号:(2017)豫0104民初1716
受理法院: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主办律师:梁静飞
办案律师:梁静飞 刘旸
案情简介:
2010年,原告赵某在被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市某支行处办理卡号为62226006200****2946的某银行太平洋卡一张。2017年2月23日19点07分,原告收到六条银行短信提醒,他行自助设备跨行取现共计20000元,他行自助设备手续费共计116元,他行有线销售点终端(POS)异地消费共计29958元。原告随后于当日19点13分电话挂失该银行卡,并于19点15分到派出所报案,称其于2017年2月23日19时07分收到短信提醒扣费共计50074元,但其银行卡一直都在身上,故卡号为62226006200****2946的银行卡被盗刷,犯罪嫌疑人性别不详,犯罪嫌疑人口音不详。该派出所当日向原告出具某市受案字[2017]11**4号受案登记表,现案件尚未侦破。2017年2月24日00点36分,原告赵某在涉案银行自助存款机通过自主插卡存款100元。其中异地消费的两笔款项共计29958元已经被告追回,返还给原告,剩余四次异地取现共计20000元及异地取现手续费116元损失未追回。因原、被告就赔偿问题未协商一致,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一、被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市某支行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赵某银行卡号62226006200****2946的存款损失18104元
二、驳回原告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