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离婚后,抚养孩子一方要求增加孩子抚养费费,法院是否支持?
委托人:陆某(被告)
案由:增加抚养费纠纷
案号:(2017)豫0105民初8588号
受理法院: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主办律师:梁静飞
办案律师:梁静飞 刘旸
案情简介:
被告陆某与原告陆小某之母孙某与2015年诉讼离婚,法院认为由于孩子一直跟随其母亲生活,为了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判决原告陆小某由其母亲孙某抚养,但是被告陆某需要每月支付原告陆小某1000元抚养费。被告陆某一直按照判决每月按时支付给原告陆小某1000元的抚养费。现原告陆小某的母亲认为,由于物价的上涨,以及陆小某正在接受教育,而本地教育费用非成本很高,所以被告陆某每月支付给原告陆小某的抚养费已经不能维持原告的正常生活以及教育的需求,所以,原告陆小某认为应该增加每月抚养费至2000元,以及被告需要承担原告陆小某教育费用的一半。
法院裁判:
法院裁判认为,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符合法定情形,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增加抚养费,但是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自判决或者协议做出之后至今,原告生活花费增加或被告收入增加,故对于原告要求增加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抚养费包括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原告要求被告另行负担其自上幼儿园至学业结束的教育费用的一半,无相关法律依据。
经依法开庭审理后,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陆小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陆小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