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烂账、赖账、死账、三角账,账账难回;欠款、货款、贷款、工程款,款款难追。”债务纠纷的频发,催生了一个不完全被法律认可的灰色江湖——第三方催讨机构和职业追债人。在郑州,逾200家披着“财务咨询”、“商业咨询”等名头的公司,受银行、公司、个人的委托,开展着代理“债务清偿”的业务。电话威胁、亲友被骚扰、“专员”上门,甚至人身威胁、绑架、殴打……这些影视剧中常出现的追债桥段,在现实中会被用到吗?(来源:腾讯 大豫网)
如今,社会上确实存在这样的现象,在律所中也确实有一些专门做追偿欠款的法律机构,比如专做金融企业的不良资产清收的律师机构。这些机构的出现从根源上讲,是由于当前民间的不规范借贷引起的,而且大多是中小企业间的借贷,而中小企业间的借贷为何如此频发,我们在上期文章中也讲到了这一点,和政府政策、银行政策以及社会状况等都分不开。那么,如何采取合法的形式进行企业间的借贷呢?小编通过整合网络有效资源,结合焕廷律师团队办案经验,总结出如下几点:
(一)交由商业银行委托贷款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企业或个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代为发放贷款。贷款对象由委托人自行确定。
这种贷款方式解决了企业间直接融通资金的难题。它是企业间借贷受到限制的产物,是一种变相的直接企业借贷。由于商业银行将会收取一定的手续费,所以会增加交易成本。但通过此方式可以实现企业之间借贷的合法化。由于企业有权决定借款人和利率,所以对企业来说拥有较大的利润空间,在企业间借贷受到限制的情况下,不失为一种理想的选择方式。
(二)信托贷款
按照《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可以作为委托人以信托贷款的方式实现借贷给另一企业。信托贷款的贷款对象是由受托人确定的,信托贷款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企业间借贷关系,因为委托人在乎的是收益,而不是借款给谁。
(三)其他变通方式
1、以个人为中介,将拟进行借贷的企业连接起来,从而实现企业之间资金融通的目的(企业和公民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依法受法律保护。)
2、先存后贷,存贷结合企业可以将资金存入银行,然后用存单为特定借款人作质押担保,实现为特定借款人融资的目的。同时,出资人可以收取有偿担保费,这是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规定的。在这种情况下,金融机构在法律上被认定为是出借人,拟出借资金方在法律上被认为是担保人,并不违背相关法律的规定。但这种借贷安排对银行和出资人有利,但不利于借款人,因为这会增加借款的借贷成本。
3、通过买卖合同中的回购安排实现企业之间融资的目的。在买卖合同中安排回购条款,“买方”向卖方“预付货款”后,到了一定的期限,或回购条款成就时,又向卖方收回“货物、货款”及利息或“违约金”。通过形式上的买卖合同,实现企业之间借贷的目的。
以上这些变通方式在形式上都是合法的,只不过都需要接住第三方媒介,会相应增加借贷成本,一旦追偿起来,风险也相对来说比较大,有利有弊,各企业在选择借贷方式的同时也要慎重考虑借贷风险。
最后,小编再和大家说一个中小企业对接资本市场的平台——Q板。
Q板是“中小企业股权报价系统”的别称,取自Quotation(报价)的首字母“Q”,简称报价板、Q板,指挂牌公司可以通过系统进行线上报价,但交易、融资均在线下完成。
Q板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对接资本市场的机会,搭建一个综合金融信息服务的平台,提供各方信息,成为企业展示形象、金融机构发布金融产品、投资者挖掘优质企业的桥梁。
Q板是2013年推出来的交易平台,挂牌门槛较低,比如上海股交所对Q板挂牌企业未设行业限制,对Q板挂牌企业未设地域限制,对披露的信息没有强制限制。且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国有企业、民营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不同类型、不同经济成本、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均可在上海股交所Q板挂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