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风险的医疗行为如果是在征得患者及其家属同意后实施的,风险责任由谁承担?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基本案情】
1998年7月24日12时15分,原告甲因左小腿被搅拌机绞伤,入住被告乙医院的外科一区治疗。经诊断,甲的左胫牌故开放性骨折,又小腿软组织严重挫伤。同日下午一时许,经甲的亲属签字同意,乙医院为甲进行“清创术十左胫骨钢板内固定术”及“左小腿石膏后托外固定术”。8月1日,甲要求出院,经劝阻无效,在甲的亲属立下“自动出院、后果自负”的字据后,乙医院为甲办理了离院手续。
1998年8月1日上午10时25分,甲入住丙医院治疗。8月13日,丙医院为甲进行植皮手术,10月5日进行扩创,病灶清除、去除钢板、石膏托外固定术,术中发现甲的伤口内留有泥沙。
1998年10月13日,甲从丙医院出院后再次入住乙医院治疗。经诊断,甲的左小腿重度感染、骨折并骨髓炎。10月21日,乙医院为甲做扩创、骨折复位加外固定术,见到一块死骨。术后伤口愈合,甲与12月24日出院。
1999年2月11日,甲左小腿疼痛,再次入住乙医院。经治疗好转,甲与2001年11月6日自行出院,但左腿比右腿短2.5cm,已经构成残疾。
【裁判要旨】
经医疗事故委员会鉴定,同安医院的治疗过程符合医疗规范,不属于医疗事故。有风险的医疗行为如果是在征得患者及其亲属同意后实施的,风险责任应由患者及其家属承担。
二、医疗卫生机构在非紧急状态下,未经同意擅自改变合同中双方约定的医疗方案,承担何种责任?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基本案情】
甲乙系夫妻关系,因生育障碍到A医院就医。2002年9月9日,甲乙与人民医院签订了“试管婴儿辅助生育治疗协议和须知”(以下简称生育和须知)。人工辅助生育存在多种技术,IVF和ICSI都是人工辅助生育的技术手段,协议和须知中并没有约定人民医院将采取哪一种技术为原告治疗。甲交纳检查费5400元,与A医院举证的ICSI技术收费项目符合。A医院举证的2002年9月9日的治疗记录单也记载拟治疗为ICSI。因此,综合分析可知,原告已知悉两种治疗手段,其缴费行为应视为对两种治疗手段做出了选择。A医院的收费行为应当认定为对原告选择的确认。因此可推定,原、被告之间已经就采取ICSI技术治疗达成合意。A医院有义务采用该技术为甲乙治疗。义务人员在采取甲的精子后,采用IVF技术操作,治疗未成功。
【裁判要旨】
公共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履行医疗服务合同时,在非紧急情况下,未经同意擅自改变合同双方约定的医疗方案,属于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的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本案中,A医院应当对甲乙医疗费用的损失以及药品支出予以赔偿。
三、患者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是否免除医院的责任?
【来源】民事审判指导参考
【基本案情】
原告在手术前多次检查均确定为左侧卵巢囊肿(为单侧病变),但术中将右侧切除,无证据加以证实是病变器官,属不正常医疗行为。医院术前切除原告右侧卵巢未履行告知义务,致使原告误以为摘除的是左侧卵巢。原告出院后,感觉症状不见好转,到医院复检时才发现病变卵巢并未切除,已构成对原告身心健康的侵害。经鉴定,被告医院的行为已经构成二级乙等医疗事故。
【裁判要点】
在手术前,医生有充分说明义务和告知义务,患者具有知情同意权。本案中,医院应当负赔偿责任。
四、如何确定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范围?
【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
【基本案情】
甲因剧烈运动后出现阵发性心悸,于2001年3月19日在A医院进行手术。手术中出现了三度房室传导阻滞,治疗无好转。术后第七天,甲复制了A医院的病历。2001年6月5日,甲在B医院安置了永久性心脏起搏器。经鉴定,A医院在对甲进行治疗的而过程中存在操作不当,损害参与度为50%,甲的伤残等级为四级,
【裁判要点】
医疗事故须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才能确定,因“医疗事故鉴定以外的原因“导致人身损害的,不属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而属于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应适用《民法通则》及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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