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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黑摩的出事故难维权 全民努力整治非法营运“摩的”

来源:网络 作者:裴净净整理 发表时间:2015-08-02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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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7月12日,腾讯网播报的“郑州摩的撞上出租车 司机被玻璃割动脉身亡”这一则新闻闹得沸沸扬扬。相关数据显示,郑州市有200多万辆电动自行车,每天平均发生交通事故130余起。据市交巡警部门统计,在三环以内,白天的一般立案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及电动车的占到八成以上,夜间涉及电动车的这类交通事故占到六成以上。

 

    “摩的自身超重、功率大、速度快,刹车系统不灵敏,甚至有的摩的转向灯、后视镜缺失,车辆稳定性较差,安全系数比较低。另外,黑摩的司机为了多挣钱,经常违规行驶,很不安全。”交警一位民警介绍。有正规的交通工具不坐,偏要选择乘坐非法运营的残疾车,结果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伤的事件天天发生,乘坐黑摩的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市民的安全意识还比较淡薄,为了图快、图省事,却忽视了人身安全。需要提醒市民注意的是,从法律层面来说,乘坐黑摩的出了事故,维权是很难的。一方面没有建立合同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另一方面,摩的司机身份不明,事故中司机逃逸,受伤乘客很难找其索赔。下面就是一则真实的案例。

 

    【案件回顾】

 

    张先生搭乘一辆由曾某驾驶的“黑摩的”去往北京市石景山区的鲁谷,可车开出后不久就在石景山区某系统装备公司门口,和对面驶来的一辆河北牌照重型厢式货车相撞,导致张先生右侧锁骨粉碎性骨折,全身多处皮肤和软组织挫裂伤。交管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后认定,驾驶“黑摩的”的曾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重型厢式货车司机史某负次要责任,张先生无责任。在张先生进行住院治疗的过程中,曾某、史某以及史某的雇主石某已经先期支付了住院费、护理费一万二千余元,但是对于张先生的第二次手术费用等并未支付。为此,张先生将史某、史某的雇主、曾某以及史某投保机动车保险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四被告共同支付其第二次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和残疾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61610元。

 

    【法官点评】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同意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认定按照交管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曾某和史某分别承担事故的主、次责任,因此两人应该依据各自责任,分别承担张先生的合理经济损失。而石某作为史某的雇主,应该由其承担史某的责任。鉴于石某已经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曾某承担。但此案中,张先生的损失尚在交强险的保险限额内,因此暂由保险公司先行赔偿。经过计算,法院一审判决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支付张先生各项费用及赔偿,共计53630元。

 

    对于张先生的胜诉,法官认为实在有些侥幸。“因为张先生本身的身体损伤程度比较轻,又正好赶上肇事机动车一方已经投保了交强险,因此他才侥幸获得了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的赔偿。”

 

    法官指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为非机动车,不具备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条件。使用该类机动车从事非法运营活动,具有潜在的社会危险性。《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中对驾驶及乘坐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做出了明确的规定:“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可以载一名陪护人员,但不得从事营运,不得违反规定搭乘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而本案中,曾某虽然矢口否认其从事营运活动,但其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搭载非陪护人员是不可否认的事实,本身也是违法行为。张先生在北京市下大力度整顿“黑摩的”的情况下,还选择搭乘这类非法营运车辆作为廉价的交通工具,将自己的生命置于没有安全运营保障的危险处境之中,因此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其自身对自己的财产损失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法官表示,此案反映出“黑摩的”非法运营的情况仍然存在,这类交通事故的隐患难以预料,因“黑摩的”不具有合法运营及参加机动车保险的条件,在出现更大的交通事故时,残摩所有人、驾驶人以及乘坐人都将遭受严重的身心损伤以及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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