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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转借出事故,出借人与借用人如何承担责任?(图文)

来源:网络 作者:裴净净 整理 发表时间:2015-07-28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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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机”没有驾驶证,却逞能借用别人车辆开车,不料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多车连环相撞后,又撞伤路人。经查,该肇事车辆也没有投保。那么,谁该为这场事故埋单呢?

 

【基本案情】

 

    2014年1月12日,李驾驶借用人曾的车在郑州市惠济区与等信号灯的甲车相撞,致使甲车又与乙车相撞,最后撞上了路人陈。最终,乙车的司机和陈都不同程度地受伤,两人被当场送往医院。经诊断,陈双侧多发肋骨骨折,伤残程度分别评定为九、十级伤残。

 

    后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认定,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李没有驾驶证,李驾驶的车辆登记在王名下,并且车辆未投交强险,是王把车辆借给了曾,由曾一直实际控制,并且曾也没有驾驶证。甲车、乙车分别在安保保险公司和豫商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

 

    陈出院后,多次找李索要医药费、误工费等费用,但是双方就赔偿数额始终达不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陈将李、曾、王、安保保险公司、豫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自己的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7万余元。

 

【争议焦点】

 

    在案件的审理中,原告陈认为,所有被告都应当为自己的损失负相应责任。对此,被告曾则认为,该车是自己从王处买来的而非借来的,然后又借给了李,事故发生时开车的是李,并不是自己,因此不需要对事故负责。

 

    安保保险公司称,甲车在该事故中无责任,交强险的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金11000元、医疗费1000元、财产损失100元。本次事故造成两人受伤,保险赔偿金中应当保留另一受害人的份额,按照交强险相关条款的约定,该保险公司不需要承担诉讼费、鉴定费及其他间接损失。

 

【判决结果】

 

    郑州市惠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无证驾驶车辆与其他人驾驶的机动车相撞后,致使陈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时,肇事车辆处于曾的实际控制之下,其将车辆交与无驾驶资格的李驾驶,存在过错,应与李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曾称肇事车辆系其自被告王处购买,其虽然向法院提供有购车协议,但因该协议系复印件,并且被告王未到庭质证,原告陈也不予认可,故法院不予采信。

 

    王作为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将车借与无驾驶资格的曾实际控制,未尽到相应的安全管理义务,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遂判决李、曾、王共同赔偿陈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2万余元;安保保险公司、豫商保险公司各自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陈医疗费1000元、残疾赔偿金10000元。

 

【综合分析】

 

    首先,实施交强险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与交强险条例的规定,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只有一种,即交通事故是因受害人故意而造成。机动车驾驶人无证、醉酒驾驶等并不属于保险公司对受害人承担赔偿义务的免责事由。并且,交强险条款及交强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仅对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具有约束力,不能以此对抗作为交强险条例保护对象的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保险公司在依法向受害人承担责任后,可依据合同的约定向投保人追偿。

 

    本案中,作为甲车和乙车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安保保险公司和豫商保险公司应当承担无责赔偿责任。

 

    那么明明是别人开车出的事故,为什么最后车主也要埋单?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一旦发生事故,应由车主或管理人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

 

    该案中,事故发生时,机动车处于“脱保”状态,虽然不是王本人驾驶,但其借给无证的曾控制,曾又借给无证的李驾驶,故两人应先在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

    由此可见,在车辆未投保或者驾驶人无证的情况下,不要将车辆轻易出借给他人,一旦发生车祸,车主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但通过以下的分析,不难看出,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车辆所有人(出借人)应当与驾驶人(借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法律分析】

 

    (1)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机动车一方”应当包括驾驶员和车主。车主作为机动车“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享有人,“有权益必定有责任”,所以,车主应当对机动车造成他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2)车辆是一种高速运输工具,对环境以及安全均存在潜在的危险。因此,车主应当具有严格管理车辆的义务,而其自愿将车辆借予他人,脱离自己管理,由他人进行自由支配的行为,也就说明了其愿意承担车辆在借予他人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风险。所以,从此角度分析,车主亦应当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

 

    (3)民事赔偿责任不同于交通事故责任,车主在交通事故案件中,有可能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但是由车辆本身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车主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在交通事故当中,大部分开车的司机没有赔偿能力,为了更好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民法通则》公平原则,车主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权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车主作为车辆所有人,其将带有危险性的交通工具借用或出租给他人使用的过失行为与肇事者违章驾驶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过失行为,其共同过失行为导致了受害人物质和人身受到损害,因此车主应当与肇事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提示:如果是长期借车,建议双方签一个借车协议,将责任划分清楚,已免去以后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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